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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亞中:兩岸均有責任維護東海與南海主權

http://www.CRNTT.com   2012-10-06 00:47:03  


 
  台北方面因此抗議,1970年11月的美國東西兩岸的中國留學生也因此發起第一次保釣運動,迅速延伸到全美國、歐洲、日本、香港以及台灣。曾經參與保釣的馬英九稱:第一次保釣運動雖然並未爭回釣魚台主權,但有一個重要的成果,那就是美國因此在這個事情上比較趨於中立,美國聲明,釣魚台部分僅交還“行政權”,主權爭議由當事國自行解決。而日本原打算要在島上建氣象台,也是因為兩岸均強烈的抗議而作罷。

  1971年發生釣魚台列嶼主權爭議後,日本認為“明治28年(1895年)迄今(1971年),尚未受到世界上任何國家之抗議而平穩地使用該列島”。此一說法,問題重重:因為自1895年至1945年,日本統治台灣期間,釣魚台既為台灣屬島,故與台灣俱為日本領土,日本人使用該島自無他國抗議。

  此外,自1945至1972年美軍託管期間,釣魚台列嶼並不在日本統治之下,亦不在任何國家的名義下受到統治,因此美軍託管並無主權上的意義。又台灣地區漁民,即經常使用該島,沒有受到干擾,再加上當時美軍依據1954年《“中華民國”與美國共同防禦條約》協防台海,也使台北沒有與華府交涉的必要。而從1968年至今,釣魚台列嶼問題已具爭議性,“中華民國”政府也一再主張主權並對日本多次提出抗議,故並無日本所提的時效問題。

  至於1972年美國將釣魚台列嶼隨同琉球群島的行政權交給日本一事,美國於1971年5月26日曾正式照會“中華民國”政府表示,美國將自日本取得之行政權交還日本一事,並未損害“中華民國”政府之有關主權主張。美國參議院後來附加說明,表示對主權問題持中立立場,認為應由中日雙方協商解決。由這些相關的外交文件來看,美國對釣魚台列嶼主權問題採中立立場,認為應由中日雙方協商解決。此一立場,迄未改變。何況依據“波茨坦公告”,“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波茨坦公告”在美國被視為條約,對美國有拘束力,所以美國也無權片面決定釣魚台列嶼之主權歸屬。

  不過,美國目前主張釣魚台的管理權屬於日本。2010年9月,“國安會”亞洲事務資深主任、亞太事務副助卿貝德表示:“就中、日個別主張對尖閣諸島擁有主權一事上,我們不採取任何立場。但《美日安保條約》包含日本行政控制之所有區域,並且就1972年台方已將沖繩行政權移交日本政府的情形來看,尖閣島應由日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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