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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亞中:兩岸均有責任維護東海與南海主權 | |
http://www.CRNTT.com 2012-10-06 00:47:03 |
(三)國際法的依據 在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主張的主要國際法論點有二: 第一、釣魚台列嶼為台灣固有領土,由中國人發現、命名、先佔,明清兩朝近六百年有效統治,納入海防,歷史證據充分;第二、釣魚台列嶼併入日本領土,係中日甲午戰爭台澎割讓日本後之結果。因此當戰後日本歸還台灣給“中華民國”之後,釣魚台自應一併歸還。 日本認為釣魚台在甲午戰爭之前是無主土地(terra nullius),因此,日本是透過先佔而取得主權。日本不但主張“先佔”(occupation),也主張“時效”(prescription),認為無論釣魚台之地位如何,日本自1902年就開始有效行使主權,迄爭議發生時(1968)已近70年,迄今已逾百年,行使那麼久主權,並沒有受到挑戰。至於美國則是主張美國移交行政權給日本,並非移交主權,主權爭議由當事各方自行解決。北京關於主權立場大致與台北相同,但1972年與日本建交時,為免影響建交,政策上即決定擱置此一爭端,迄今似未改變。 依照現有的國際法,日本的說法不僅不實,並站不住腳。 首先、釣魚台列嶼在西元1885年時並非無主地,日本不能主張“先佔”。 從歷史事實可知,釣魚台由中國人發現、命名、使用,並明載於中國官方文獻。台灣漁民復經常使用該列嶼。而自18世紀至19世紀的中外地圖亦將釣魚台列嶼列為中國領土,史實斑斑可考,不容否認。因此,日本聲稱根據國際法上之“先佔”(occupation)主張主權,自始即不成立。因為先佔的對象必須是“無主地”(terra nullius),但是在西元1895年以前三百多年,釣魚台列嶼即已經是台灣屬島,並非無主地,亦非琉球的一部分。而且此一史實為當時日本與琉球官方及學者所共認。因此,日本對釣魚台列嶼的主權主張,在國際法上是“自始無效”(void ab initio),無任何國際法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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