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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聿文:深圳放開農地入市的意義

http://www.CRNTT.com   2013-01-28 10:30:23  


 
  然而,土地隱市交易,隱患重重:一方面,由於沒有規範管理,容易發生糾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護;另一方面,隱市交易擾亂了正常的土地市場秩序,容易出現低價流轉和挪用、占用、貪污流轉收入等腐敗行為。後者的原因除了交易的不公開和不透明外,主要在於,法律對集體的界定不嚴。

  從法律來看,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主體無疑是農民集體,而不是集體經濟組織。但法律的規定並不嚴謹,何為集體?法律沒有界定;何為集體所有?法律只規定由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經營管理。這種定性上的空白與權利行使上的簡單粗糙就導致在實踐中,土地名義上由農民集體所有,實際上為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所有,甚至是由其中的個別人所有,農民不能從法律上看到自己與土地的關係。而集體經濟組織或村鎮幹部,或出於私利,或由於毫無土地由農民集體所有的觀念,隨意撕毀承包合同,干涉農地經營,甚至私自賣地的現象很普遍。由此引發的群體事件非常多。廣東烏坎就是其中有名的一起,烏坎事件說白了,就是在土地不能公開流轉的情況下,隱形土地交易的增值收益被當地村幹部占有,因此,它本質上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市場化問題。

  而對於城市管理者來說,隨著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為滿足發展用地需要進行徵地的難度加大,失地農民不斷增多,引起的社會問題相應增多,農民對土地的期望值加大,對徵地後的生活出路很是擔憂,對徵地不斷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如果切實為了保護農民利益,與其無效防堵,不如有效疏導,改革農村徵地制度,使隱形的市場走向公開化,通過規範流轉實現土地市場價值,進而形成農村土地交易的市場化。

  可見,放開農地直接入市,等於賦予了農民實質性的土地產權,並由此重構農民和政府的關係。在現有的土地流轉制度下,農民沒有對集體土地的處分權,實際上農村集體土地如何流轉基本是由地方政府說了算,農民也就無法獲得土地出讓後的大部分增值收益。允許農地直接入市,雖然農民還無法擁有法律意義上的土地所有權,但農民事實上已獲得了土地產權——因為對產權來說,最重要的就是其處置權。農民能夠合法地以市場主體的身份直接參與交易談判,以自己的意願出讓集體建設用地,並獲得土地的增值收益,表明農民有對土地的處置權,實際也就成了土地的真正主人,以後政府或者開發商徵地就得跟農民來談判。由於每個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斷者,這樣不僅維護了農民的合法權益,減少因徵地而帶來的社會矛盾,也使得土地價格能夠正常反映市場供求狀況,為政府制定徵地補償標準提供參照系,進而促使城市化、工業化以及農業規模經營健康發展。對目前受制於土地供應的房地產來說,由於農地入市帶來的土地供應量的增多,會拉低整個市場的出讓價格,進而帶動房價的下降,也是一個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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