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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 陳荔彤:中共不會理 台灣也不理 | |
http://www.CRNTT.com 2016-03-11 00:08:21 |
陳荔彤,東吳大學法律系畢業、美國邁阿密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英國威爾斯大學法學博士,研究領域國際法、海洋法,兼任東吳大學及中山大學教授,現為海洋大學法律政策學院院長。擔任台灣“總統府”、“國防部”、“交通部”及“海巡署”訴願委員會委員、“內政部”法規會委員等職務。 菲律賓提出南海仲裁案,國際海洋法庭仲裁庭將於3-6月做出裁決,各界矚目。陳荔彤開宗明義指出,南海仲裁案似是美國教導菲律賓的,菲國敢提仲裁案,如果沒有美國的默許是不可能的,背後下指導棋的意味濃。他說中國大陸與菲律賓1980年代中先後加入1982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作為締約國,該海洋公約有爭端解決機制,在司法解決爭議上一個是仲裁判斷,一個是司法裁判,因為仲裁步調比較快,如果走司法途徑曠日廢時,因此,菲律賓提起國際海洋法庭仲裁。 專研國際法的陳荔彤指出,菲律賓提出15項目仲裁主張,國際海洋法庭仲裁權限僅限於對水域權益及島礁屬性進行實質審理,不會對島礁領土主權歸屬進行判斷,因此,應該不致於針對U型線內之島礁主權歸屬進行實質裁判,僅會水域權益及島礁定位。 有關水域部分,包括我們“中華民國”與中共的“憲法”都認為,不論11段線或9段線,水域都屬於中國的,這個觀念延續過去漢武帝時代迄今,直到1947年,南海諸島位置圖把南海劃入“我國”固有國土,當然,這是我們自己認定的。 陳荔彤表示,過去,東方人一直有個想法,發現海域就擁有海洋權益,以前發現即占有它,直到18世紀以後,變成發現之後,還要有效控制管理。“中華民國”的秋海棠地圖把南部領土劃到曾母暗沙(11段線),曾母暗沙是在水面下10公尺的沙洲,根本沒有領土權利主張之法律效力,這在現今國際法是行不通的。現在海洋法公約是有土斯有洋的觀念,似乎我們與中共已承認這一點,也就是承認海洋法日內瓦公約1958年訂定,及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之陸地決定海域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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