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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台灣少數民族權益“結”與“解” | |
http://www.CRNTT.com 2021-09-06 00:04:44 |
在行政專責機關的設置上,1996年12月10日“原住民委員會”正式成立,專責統籌規劃“原住民”事務,其政策目標有四:“維護原住民的尊嚴與權益”、“提高原住民的社會競爭力”、“傳承原住民的文化資產”、“提升原住民的生活品質”。〔13〕因應台灣地區“立法院”對“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的修正,2002年3月25日,“原住民委員會”更名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的成立,正式宣告“原住民”得以參與台灣地區“中央”決策機制。“原住民族委員會”是專責少數民族事務的機關,為少數民族權益保駕護航。 在司法個案維護方面,近年來,有關少數民族權益受損案件層出不窮,除了少數民族傳統知識及相關智慧財產權之外,最多的案件莫過於傳統習慣與現行“國家法”的爭議問題。舉例而言之,如,泰雅族風倒櫸木事件,本案目的在於維護部落集體共識,最終還給少數民族之尊嚴與尊重;布農族丹大林道水鹿事件,主要原因在於普通人欠缺少數民族狩獵文化思維;鄒族頭目蜂蜜事件則起因於少數民族傳統領域主權未獲尊重;卑南族大獵祭狼煙事件,漠視部落歲時祭儀是事件發生的導火索。〔14〕諸如此類部落間規範衝突的重要案例不勝枚舉。而這些案件的處理,都以積極保護與尊重少數民族傳統知識、尊重少數民族自主性的部落發展為起點,最終回歸於建立部落間共有、共享、共治、共管機制,為少數民族權益在司法層面建立保障機制。 (三)實踐運行:從個體性的權利保障到群體性的少數民族運動 與社會發展不相匹配的是,台灣地區少數民族在政治、經濟與文化領域仍舊處於相對底層和失語狀態。自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降,台灣地區少數民族的社群意識逐漸覺醒,開始爭取本民族的自主地位與權利,由此引發少數民族運動,台灣地區一般稱之為“原住民族運動”或“原住民運動”。〔15〕群體性的“原住民族運動”爆發,肇因於經濟社會的跨越式發展,少數民族之間的聯絡變得頻繁,個體性的權利保障已經不能滿足少數民族權益保障的群體性需求,少數民族突破個體,將散落的弱勢個體集合,採取不同的方式和手段,致力於在主流社會中找到位置,由此產生“原住民族運動”的聚集效應。 台灣地區“原住民族運動”從1980年代迄今,經歷不同的發展階段,從反侵占、爭生存、恢復姓名、還我土地到族群正名,少數民族有系統地論述自己在政治、經濟及社會的危機,其中族群正名(或復名)是在“我們原住民”集體意象之外,進一步建立“我的認同”。〔16〕20世紀80年代以來,“還我姓氏”、“正名運動”、“還我土地”運動被標舉為台灣少數民族權力運動的三大訴求。〔17〕從個體性的權利保障到群體性的少數民族運動,雖然少數民族爭取權益保障的方式在發生變化,但其目標卻是始終如一,即追求民族認同。而認同的終極目標是回復歸屬感(sense of belongingness)與自尊心(self-esteem),歸屬感關係到自己如何被他人看待以及自己如何看待自己的問題,使自己在一個同質性社會或群體中得到接納,自尊心關係個人在社會中的位置是否刻意被污名或貶抑,它決定了個人對群體的融入或疏離。〔18〕少數民族群體希冀藉助群體性的運動 方式,尋求社會歸屬感與自尊心,以主動融入社會的方式,得到社會各界的接納和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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