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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台灣問題法律化的趨勢及其應對 | |
http://www.CRNTT.com 2021-10-20 00:03:35 |
與美國不同,加拿大是司法實踐“先行”,立法實踐在後。 在2003年的“新加坡航空公司訴CAA案”判決中,⑨加拿大魁北克最高法院在涉及到台灣地位的一份判決中曾裁定,根據《國家權利義務關係公約》第1條有關“國家”的定義,由於台灣符合此定義,其被認定為是一個“國家”,因而有權在加拿大的相關司法訴訟中享有豁免。 而在立法層面,至少從目前的表現來看,加拿大有可能在步美國國會的後塵:通過立法動議的方式製造台灣“話題”,推動其進入立法層面,並想辦法推進相關立法程序。如果能最終獲得通過,那當然很好;即使不能獲得通過,一方面可以吸眼球,另一方面能在國際關係中製造話題,引發關注。至少從加拿大議會目前推動的兩項與台灣相關的立法議程而言,其達到了吸引眼球和在國際關係中製造話題並引發關注的目的。⑩ 加拿大議會最初採取相關行動是在2005年。該年,加拿大議員阿伯特(Jim Abbott)提出了題為《台灣事務法案》的法案(法案序號C-357),⑪目的在於強化加拿大與台灣之間的經濟、貿易、文化等領域的關係。該法案隨後通過了一讀程序,但也僅此而已,未能在立法程序上走得更遠。 第二份相關法案是今年6月17日由加拿大議員庫珀提出的《加台關係架構法》(法案序號C-315),該法案目前已獲一讀通過。⑫該法案主要內容包括:允許台灣政府駐加拿大代表辦公室稱為“台灣代表處”;該地區和平穩定符合加國政治、安全及經濟利益,且為國際關切事項;任何通過非和平手段或以抵制或禁運來決定台灣未來的做法,都會威脅到亞太地區和平與安全,將引起加拿大嚴重關切。法案還規定,加方將支持台灣參與多邊國際組織,包括世界衛生組織和國際民航組織;當台灣“總統”或資深政府官員非正式訪加時,應免除依據聯邦移民及難民保護法所規定的簽證要求;當加拿大法律提及外國或其政府時,應包括台灣在內;加拿大和台灣可以相互簽訂協議,其中包括國家間國際協議在內。由於此法案與美國《與台灣關係法》在很大方面有類似之處,也被稱為加拿大版“與台灣關係法”。如果其最終獲得通過,一方面其將對加中關係、加台關係帶來顯著影響,另一方面也意味著加拿大立法機構與司法機構的相關實踐“同一化”了。而此種實踐“同一化”之後,加拿大行政機構所宣稱的“一個中國”立場就完全“形式化”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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