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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台灣參與世衛的能與不能

http://www.CRNTT.com   2022-02-05 00:04:10  


 
  二、今後台灣參與世衛組織的“能”與“不能”

  未來台灣在參與世衛組織問題上能否取得突破和進展,仍取決於蔡英文當局是否承認“九二共識”,以及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狀況。倘若蔡英文當局能夠重新回到一中軌道,接受“九二共識”,台灣參與世界衛生大會將極具可能。但從目前蔡英文當局的兩岸政策立場看,蔡英文接受一個中國原則的可能性極低,兩岸協商更是緣木求魚,所以,未來幾年台灣當局能參與世界衛生大會的可能性幾乎為零。

  近幾年來,隨著美、加、英等國際勢力紛紛表態支持台灣參與世衛組織,蔡英文當局又重新燃起參與的希望,企圖依靠由“友邦”提案、西方大國紛紛支持來實現參與世衛組織的目的。那麼,這到底有沒有可能性呢?不妨讓我們從參與世衛組織的相關程序規定和技術環節來做一分析。

  世衛組織現有兩種參與情形,即完全參與和部分參與。完全參與係指世衛組織會員,祇要按照世衛組織相關規定承擔規定義務,就可以完全參與該組織各項會議,並在參與過程中享受各項權利。部分參與是相較於完全參與而言,參與層級、參與過程和享有權利範圍受到一定限制,這部分參與主體主要包括世衛組織觀察員、與世衛組織通過正式協定聯繫的國際組織、與該組織職責相關的國際、國內政府或非政府組織、其它必要非國家行為體等。需要指出的是,世衛組織正式成員包括會員、副會員(亦稱準會員),但根據世界衛生大會議事規則第三章第45條規定:“準會員代表得與會員國代表平等參加衛生大會及其主要委員會的會議,但不能擔任職務,亦無表決權。除會務委員會和證書審查委員會外,他們得與會員國代表平等參加衛生大會的其它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或分組。”〔6〕因此,完全參與世衛組織祇存在正式會員情形,而台灣參與世衛組織的主要目的就是為獲得該組織的正式會員身份。

  由上可見,台灣參與世界衛生組織身份可能選擇主要有四個,即會員、副會員、觀察員、非觀察員的非國家行為者。在這四種身份中,以“會員”、“副會員”身份參與不具有可能性;以“非觀察員的非國家行為者”身份參與原則上具有開放性;以觀察員身份參與則需要具備嚴格條件並遵循相關程序,否則沒有可能性。具體分析如下:

  (一)台灣以會員身份參與世衛組織不具有可能性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組織法》(以下簡稱組織法),成為該組織會員途徑包括三種:①申請主體是聯合國會員國。組織法第三章第四條規定:“聯合國會員國,依第十九章規定,並依其本國憲法程序,簽訂或以其他方法接受本組織法者,得為本組織會員國。”〔7〕②申請主體是世界衛生組織創始會員國。組織法第三章第五條規定:“凡被柬邀委派觀察員出席一九四六年於紐約舉行之國際衛生會議之國家,依第十九章規定並依其本國憲法程序,簽訂或以其他方法接受本組織法者,得為本組織會員國。但簽訂或接受本組織法應於衛生大會第一屆開會前為之。”〔8〕③申請主體是非前兩種情形的其它國家。組織法第三章第六條規定:“未依第四條與第五條規定加入為會員國之國家,得申請加入。其申請經由衛生大會過半數票批准後,即得加入為會員國,但以不違背根據第十六章業經通過之聯合國與本組織所訂之協定為限。”〔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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