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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聯大第2758號決議的實踐研究

http://www.CRNTT.com   2024-06-29 00:02:09  


 
  美國學界和官方層面同時對第2758號決議表示質疑、加以曲解是非同尋常的,很大程度上釋放了美國對台政策重大調整的信號,在為美國更好地介入台灣問題提供“理據”。儘管如此,我們也應意識到,美國對此決議的歪曲一定程度上既與我國在國際層面不夠重視此決議的宣傳、解釋和適用有關,③也與美國無視甚至“漠視”聯合國自身有關此決議解釋與適用的實踐有關。要正本清源,就既需要我國重視對此決議的宣傳、解釋和適用,也需要重視對聯合國相關實踐的研究,並及時將此研究廣為傳播。正因如此,本文對聯合國系統內各機構適用第2758號決議的相關實踐進行了梳理和研究。經梳理和研究,本文認為,第2758號決議構成了聯合國系統內處理與台灣地位問題相關的基石和準則。在聯合國系統內應對和處理與台灣地位等有關問題時,我國需要充分考慮和利用這些既有實踐。

           一、聯合國各機關的相關實踐

  聯合國各機關既包括作為聯合國主要機關的六大機關即大會、安理會、國際法院、秘書處、經社理事會和托管理事會,也包括聯合國各主要機關的相應附屬機關。

  (一)大會的實踐

  大會層面的實踐。1971年,在各國圍繞恢復我國合法席位的相關決議草案進行辯論發言的時候,台灣方面的代表也有幾次相關發言。對於台灣代表的身份,大會逐字記錄中標注的是“中國”,並為此而增加了一個注釋,強調對於此處“中國”的理解。注釋具體內容為:“應參照大會1971年10月25日的第2758號決議去理解。根據該項決議,大會除其他事項外,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她的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占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④

  大會下的專門委員會等也有相關實踐。以其中的專門委員會如國際法委員會(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為例。無論是對於1971年之前在國際法委員會任職的中國委員,還是對於1971年之後在國際法委員會任職的中國委員,網站中對其國籍的標注均為“中國”,如於1949-1961年在國際法委員會任職的徐淑希(Hsu Shushi)、於1962-1966年在國際法委員會任職的劉鍇(Liu Chieh),國際法委員會網站上對其國籍的標注均為“中國”(China),⑤同1971年之後當選的中國籍委員的處理完全相同。儘管如此,同大會前述實踐相比較,國際法委員會的處理依然存有一定差異:國際法委員會並未增加對其國籍“中國”該如何理解的相關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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