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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聯大第2758號決議的實踐研究

http://www.CRNTT.com   2024-06-29 00:02:09  


 
  事實上,聯合國系統內的各專門機構在實踐中也是如此做的。這裡僅以《聯合國法律年鑒》(United Nations Judicial Yearbook)中的相關內容為例,舉數例予以說明。

  國際原子能機構在提到其監督職責時,一直在強調,其對“中國台灣省”的核設施實施監督保障。⑬在1999年的《聯合國司法年鑒》中,其中在提到國際原子能機構時,相關部分是這樣描述的:截止到1999年底,共有224項保障協定在140個國家(和中國台灣省)生效,符合《核不擴散條約》要求的保障協定已在128個國家生效。⑭

  在第2758號決議通過之後,根據該決議的要求,不僅聯合國各機關及其附屬機構將“蔣介石的代表”驅逐了出去,聯合國系統內各專門機構也遵循了同樣實踐,將“蔣介石的代表”予以了驅逐。例如,國際勞工組織、國際民航組織於1971年、世界氣象組織、國際海事組織於1972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集團等於1980年將“蔣介石的代表”從各該組織予以了驅逐。

           三、聯合國系統內相關實踐的“溢出性”

  在聯大第2758號決議通過之後,此決議的效果也“溢出”了聯合國體系,對聯合國體系外的專業性國際組織等也產生了相應影響。不同的是,不同專業性國際組織在對待台灣國際地位問題上“反應”時間有差異,有的在決議通過後很快就採取了相應行動,有的則晚一些。這裡僅以國際奧委會為例予以說明。

  第2758號決議通過之後,國際奧委會於1976年決定終止對台灣方面的所謂“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承認。為解決台灣方面參與國際奧委會活動問題,國際奧委會在1981年3月23日同中國台北奧委會簽署了《洛桑協議》,雙方在協議中同意將“中華民國”奧委會改稱中國台北奧委會,並以會旗、會歌代替原來的“國旗”、“國歌”。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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