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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重建幕後:首接萬言書替人洗沉冤

http://www.CRNTT.com   2009-01-16 05:51:48  


  
  “當時有人問是不是因爲要審判兩案,才恢復檢察院的,這是個誤解。”趙汝琨說,恢復檢察院是健全社會主義法治的需要,便于保障憲法和法律的實施,恢復檢察院解决了“文革”期間法治被破壞的局面。 

  新觀察:檢察院監督功能需制度提升 

  只有返回三十年前的歷史現場,才能真正理解恢復、重建檢察機關的時代意義。經歷無法無天的十年浩劫後,中國的社會秩序幾近崩潰,要擺脫這一空前的國家危機,既要靠法律制度的重建,更要靠運作法治的組織架構。正是在這一歷史語境下,在法律虛無主義思潮和“砸爛公檢法”風暴中命運最爲悲慘的檢察機關重新崛起,成爲中國重建司法制度的一個原始起點,也成爲中國恢復國家正義的標志性宣言。 

  改革開放三十年來,無論是大規模參與平反冤假錯案,還是以國家的名義持之以恒地控訴罪惡、追擊腐敗,檢察機關始終扮演著“正義化身”、“反腐鬥士”等法治理想主義的使者,推動國民不斷恢復、提升對正義的信心和法治的信仰。 

  脫胎于前蘇聯模式的中國檢察制度在憲政框架和國家權力配置中有著獨特的設計。比如,其權力來源于民意機關,檢察權和法律監督權“兩權”統一等等,這些“中國特色”早在1982年憲法中即已確立,這就注定檢察機關必然伴隨中國改革同步成長,探出一條中國式檢察之路。 

  上世紀80年代後期起,檢察機關紛紛設立舉報中心、反貪污賄賂局等內部機構,對反腐敗的戰略意義影響至今;上世紀90年代中期全面推開的由“糾問式”轉向“控辯式”的審判方式改革,促使檢察機關在一個更加平衡、民主的訴訟結構中刷新了行權方式;2003年起試點的人民監督員制度,表達了檢察機關接受外部監督的自覺;近年來漸次完善或創新的證據審查、防範超期羈押、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等制度,不斷刻下檢察機關文明辦案的重要節點;而近年來一些檢察機關嘗試的公益訴訟,又呈現了積極干預社會生活、維護公共利益的無限可能性…… 

  三十年來,諸如此類的變革措施數不勝數,見證了“程序正義”、“保障人權”等價值觀潜移默化的滋養,也見證了檢察機關由傳統的“專政機關”逐漸向現代法治意義的公訴機關和法律監督機關轉型,幷由此構成了中國司法改革和法治現代化的一條重要支脉。 

  但是,迄今爲止的檢察體制改革也面臨著一些未解難題,尤其是法律監督功能長期積弱不振,面臨著理論和現實的雙重緊張。一方面,由于缺乏足够的制度支持,再加上種種現實因素的影響,檢察機關多爲軟性監督,制約效率極低;另一方面,如何賦予檢察機關合理的監督權資源,防止損壞司法的終局性,在理論上也一直存有爭議。 

  基于憲法所命名的“法律監督機關”這一基本定位,更基于遏制司法不公、司法腐敗的現實需要,檢察機關將“强化法律監督”作爲未來改革母題幷無太多异議,問題的關鍵是如何真正在制度層面進一步提升檢察機關的獨立性、合理調整其職權幷有效監督其自身。 

  事實上,從已經披露的中央高層新一輪司法改革思路看,其核心訴求正是加强權力監督制約,而重新配置司法職權、强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權則是改革的關鍵路徑之一。從長遠看,這些觸及深層的變革,不僅僅在于架構一個更加合理的國家司法機器,也將抒寫政治改革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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