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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經適房產權政策 難解困局

http://www.CRNTT.com   2010-02-04 10:32:30  


 
  這就是蘇北淮安模式的全部要旨。由於現在新聞披露的信息,還不足以讓我們窺見這個內部討論稿的《住房保障法》全貌,所以它規定政府和住戶各占多少產權比例,也就不得而知了。我們只好還以淮安模式為例,對比說明。

  當年採用產權共享創新的淮安模式,曾被寄予厚望。從理論上說,這對解開已陷入僵局的經適房困局,至少是個積極的嘗試。因為經適房等保障性住房一直屬於“中央請客,地方買單”,地方政府無“利”可圖,難免缺少積極性。而產權共享後,經適房建設不再只是“包袱”,住戶贖買產權時政府也有收益。經適房建設就由此前的“單輪驅動”變為“雙輪驅動”,怎麼看都是一樁好事。

  而且,這次討論稿里也將產權共有視為“壓縮投機牟利空間”的一招好棋。專家組或認為政府占有部分產權,5年後即使上市交易,這部分產權獲益也能盡歸政府。購房者投機利潤銳減,應該能有力打擊騙購等投機行為。這倒是點到了經適房腐敗飽受詬病,存廢之爭經年不息的死穴。但實效如何,還有待觀察。

  有觀點認為,經適房極易滋生腐敗,所以全盤否定它存在的必要性,這就未免有些片面而武斷。還有人認為,保留產權上市交易是投機牟利的根源,所以建議取消經適房產權禁止交易,其理由也未必合理。

  經適房困局像一盤看似無解的珍瓏棋局,可是作為政府的一種住房福利保障,它存在的各種問題,也說明相關部門在政策執行和現實監管中或有瀆職腐敗行為。人的理性的有限性,決定了任何一項政策都不可能盡善盡美。出了問題,不能簡單粗暴地“一刀切”了事,而應辨證施治,查漏補缺。只要公權力運行始終秉持著保障民生福祉的原則,在實踐中修復漏洞並沒想象中那麼難。

  武漢經適房6連號事件等極端事件,說明經適房領域各種隱性腐敗到了多麼猖狂的地步,甚至有著潛規則日益顯化和固化的趨勢。它所涉公職部門有無瀆職違法行為,所涉權力有無鏈條式潰爛,不難想象。這也是我們為何對產權共有“壓縮投機空間”,不敢太樂觀的原因。

  “共有產權”本質上等於明確了政府在經適房上獲利的合法性。在此之前尚有6連號等惡劣事件發生,那麼在現實沒有大的改觀時,我們能指望獲得合法謀利權的政府部門,反而比之前更能嚴格要求自己嗎?這一點,你信嗎?

  所以,解決經適房困局最重要的永遠是政府公共責任問題。經適房建設只有以公益為第一原則,而非首先想著自己能從中獲益多少,腐敗頻發的經適房頑疾才有根治的希望。


  ★共有經適房產權未必是好政策選項

  據報道,中國已開始起草《住房保障法》,草稿對經濟適用房的產權問題作出規定:將由出資的地方政府和保障對象共同擁有經適房產權,出資比例主要根據土地使用和建築及安裝費用比例確定。

  雖然明言政府與住戶共同擁有經適房的產權,但草稿目前還沒有全文公開,因而無法探知出資比例規定的細節。不過如果按照“根據土地使用和建築及安裝費用的比例”來確定,政府毫無疑問將占據大頭。這是因為,一來政府擁有土地,二來負責建設,儘管建設經適房可能通過市場化的方式進行,也並不影響政府在其中的主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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