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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統合實踐:千里之行始於足下

http://www.CRNTT.com   2010-06-06 00:23:39  


 
  兩岸和平發展基礎協定草案

  協定當事雙方

  認知到整個中國自一九四九年起處於分治狀態,但仍同為中華民族一分子之事實;

  鑒於促進中華民族復興與國家和平繁榮乃兩岸人民共同的責任,

  認識到兩岸同屬整個中國、雙方平等相待是促進和平的基礎,也瞭解到建立兩岸統合機制是和平發展的路徑。

  基於兩岸人民的共同利益,同意結束敵對狀態,創造兩岸合作條件之願望,爰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兩岸承諾不分裂整個中國,共同維護其“主權”領土完整。

  第二條

  兩岸同意並尊重對方為憲政秩序主體,在平等之基礎上發展正常關係。

  第三條

  兩岸同意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脅對方,完全以和平方式解決雙方歧見。

  第四條

  兩岸決定在雙方同意之領域成立共同體,以促進合作關係。

  第五條

  兩岸同意在國際組織中合作。雙方在國際組織之共同出現並不意含整個中國之分裂,並有責任共同維護中華民族之整體利益。

  第六條

  兩岸同意互設常設代表處。兩岸互設代表機構以及在國際間代表性之地位與方式,將另行商定之。

  本協定須經雙方憲政程式批准,並自換文之日生效。

  簽署人:

  北京中國之政府代表    台北中國之政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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