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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審公判有悖司法文明

http://www.CRNTT.com   2010-07-16 10:49:41  


 
    公審公判來去之間:對現代法治社會的拷問

  1988年、2003年兩次《通知》,“游街”從法律上被禁止 
 
  “嚴打”運動後期,基於對現代法制觀念的深入和對一些過激現象的反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等部門,分別在1986年和1988年下達《通知》,明確和重申“嚴禁將死刑罪犯游街示眾”。進入新世紀,最高法院又在2003年發布通知,再度明確“不得為了營造聲勢而延期宣判和執行”,否定了“集中公審公判”等審判活動。以司法解釋的方式禁止公審公判,曾被視為一次重要進步。 

  公審公判不時“歷史重演”,法制觀念也能輪回? 
 
  事實上,隨著改革開放後公眾現代法制意識的提升,公審公判曾幾度淡出公眾的視野,除針對特定類型犯罪(如緝毒)的行動以外,並不多見。但2005年起,這一已被公眾普遍認為“過時”的懲罰手段,又出現在公眾視野,此時“人權”二字剛被寫入中國憲法一年(2004年,“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被載入憲法修正案)。 
 
  2006年,深圳警方對百名涉黃人員的“公開處理大會”、河南孟州“誹謗領導”案,都曾掀起過圍繞人權的熱烈討論,近海公安局還曾因游街示眾被判違法,但眾多司法文件,並未能阻礙全國各地“公審大會”開展得腳步。據報道,2008年全國公審公判反而明顯增多,而當年正是中央政法委全面要求政法機關官員學習現代司法理念的時候。 
 
  回顧歷史,“群眾批判大會”退出公眾視野,曾被定義為中國法治領域的極大進步。但執法者對於“公判大會”的垂青,無疑又將尚待鞏固的法治精神拉回至原點。“示眾文化”仿佛成了特殊國情。它背後的思維模式,從來沒有隨著某些口號的廢止而從人的思想和行為中抹去,而是在社會急劇轉型期,繼續扮演“刑罰替代”的角色。而它被賦予的“新功能”——無論被作為公權力“被有效行使”的佐證、或者執法機關對其嚴格執法的展示,則讓其得以作為社會秩序治理手段繼續被採用。

  結 語

  著名刑法學者貝卡里亞曾在其著作《論犯罪與刑罰》中,講述了法律調適的規律:“在剛剛擺脫野蠻狀態的國家里,刑罰給予那些僵硬心靈的印象應該比較強烈和易感。但是,隨著人的心靈在社會狀態中柔化和感覺能力的增長,如果想保持客觀與感受之間的穩定關係,就應該降低刑罰的強度。”

  現代法治社會不僅需要公正的法律,也需要正常的司法生態來維繫——而對個人權利的尊重,應是一切執法的核心。
 
  (網易評論《另一面》201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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