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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俊峰案,需要一個有說服力的判決

http://www.CRNTT.com   2011-05-15 08:56:22  


  
判處極刑仍舊難以理解 
 
  少殺慎殺的大背景

  近年來,特別是2007年以後,“可殺可不殺的一律不殺”成為原則,死刑也在逐步減少,這也就是“少殺慎殺”的大背景。

  關於“少殺慎殺”的尺度,專題《局長殺副局長案為何改判死緩》有過概括,就是“罪大惡極”的才殺,而只要是可以找到消減“罪大”或者“惡極”的理由,一般就不殺。比如局長殺副局長,不殺是因為自首;開發商雇凶殺釘子戶,不殺是因為積極賠償(還不是一開始就積極賠償,是在一審判決後,在二審期間積極賠償)。
 
  在這樣的大背景下,何以要判處極刑?

  夏俊峰殺人案,消減“罪大”的理由或難找,但消減“惡極”的理由卻相當充分。即便是沒有毆打,“城管像土匪一樣把鍋碗瓢盆往地上扔”就不算被害人過錯了嗎?即便沒有“城管像土匪一樣把鍋碗瓢盆往地上扔”,城管驅趕小販之不仁不義也是眾所周知的。一個顯而易見的事實是,一個“惡極”的人會受到一邊倒的同情嗎?如果算不上“惡極”,難道夏俊峰不比那個局長或開發商更有免死的理由嗎? 

  夏俊峰案,需要一個有說服力的判決。 (2011-05-14騰訊評論今日話題 原題:夏俊峰死刑判決疑團未解)

新聞鏈接:主審法官解析沈陽殺城管小販二審為何維持死刑

  2011年05月13日07:26法制日報

  備受關注的沈陽小販夏俊峰持刀殺死申凱、張旭東等兩名城管人員一案,5月9日在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法院維持了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夏俊峰死刑的一審判決。此裁定作出後引發了網民的極大關注。針對網民關注的幾個案件焦點,遼寧高院二審主審法官苗欣今天向《法制日報》記者進行了詳細解析。

是故意殺人罪而非故意傷害罪

  針對夏俊峰的行為構成何罪問題,上訴人及辯護人認為,夏俊峰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遼寧省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認為,夏俊峰持刀連續刺扎二被害人的胸、腹等要害部位,並直接導致被害人申凱、張旭東死亡,張偉重傷,從凶器類型、刺擊部位、力度、次數均反映出上訴人主觀上具有殺人的故意,客觀上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而非故意傷害罪。

  苗欣說,夏俊峰使用單面刃折叠刀刺扎被害人申凱胸背部兩刀,刺扎被害人張旭東胸、腹、背部5刀。經法醫鑒定,申凱左胸部刺創刺破心包後刺破左心室前壁,爾後於後壁刺出,創道長達12厘米;張旭東左胸部上方刺創刺破左肺上葉後刺破心包,爾後刺破左心室側壁,創道長達11厘米,左胸部下方刺創亦長達9.5厘米,刺破心包。從上訴人使用的凶器類型、選擇的部位、創道的長度、刺扎的力度、次數看,足以剝奪他人的生命,從結果看,致二人死亡、一人重傷,其行為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而非故意傷害罪。

  另外,行政執法局工作人員曹陽證言證實,申凱和張旭東要扣液化氣罐,夏俊峰不讓扣,還把液化氣罐的閥門打開了,揚言要同歸於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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