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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電費裡,人人被迫捐了一角錢

http://www.CRNTT.com   2012-05-17 11:19:27  


 
  二、國人每用1度電要給三峽工程捐4厘錢

  1992年起每買1度電都至少向三峽工程貢獻3厘錢,完工後以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的名義繼續收

  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的前身是三峽建設基金。1992年全國人大通過興建三峽工程議案後,國務院決定全國(西藏、貧困地區的農業排灌用電、縣及縣以下的孤立電網除外)用電加價3厘錢/千瓦時,與葛洲壩電廠上交利潤一並作為三峽基金,專項用於三峽工程建設。1994年,國務院調整了三峽基金的徵收標準,由每千瓦時3厘提高到4厘。也就是說,從1992年開始,每人購買每度電至少要貢獻給三峽工程3厘錢。

  至2009年三峽工程完工時,這筆建設基金的徵收表面上結束,但實際換了“馬甲”繼續徵收。2009年12月31日,財政部印發《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向重大水利基金平穩過渡,保持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現行徵收政策基本不變”。據悉,繼續以新設立的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的名義徵收,徵收期為10年,其用途包括“解決三峽工程後續問題”。

  改名徵收後收支明細從未向社會公布,2010年審計爆出1.2億三峽基金被違規使用

  對於這筆資金的使用情況以及改名繼續徵收,民間一直爭議不斷。民間人士任星輝自2009年起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多次向財政部、國資委、國家電網、三峽集團等單位提交“公開有關三峽工程建設資金的相關信息”的申請書,得到的回覆均是“不予受理”。相關單位的拒絕公開收支明細,這些錢是不是用到了三峽工程建設,公眾根本無從知曉也無從監督。2010年6月23日,國家審計署首度公開了三峽基金的使用情況。公開的審計結果顯示,三峽基金1.2億元竟被違規使用,主要用在三峽辦稽查組工作經費、會議費、調研費和培訓費而非工程建設上。

  三、電費還給公用事業、農網改造、再生能源做貢獻

  始於1964年的城市公用事業建設費,徵收對象、比率至今沒做調整

  在電費中代收城市公用事業建設費的規定最早始於1964年,城市公用事業附加包括工業用電、工業用水、公共汽車、公共電車、民用自來水等9項附加。其中工業用電、工業用水附加,原則上全國各城市都可以開征。這兩項附加率除東北地區外,其他城市,定為5%到8%。這項政策沿用至今,不過江蘇省財政廳在《關於農網還貸資金等18項政府性基金政策到期後有關問題意見的複函》中就指出,“城鎮公用事業附加”的文件依據過老,四十年前的文件至今一直未作調整,使公用事業附加的徵收缺乏現實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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