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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奕公投”雖通過後續處理卻甚困難

http://www.CRNTT.com   2012-07-10 08:46:53  


 
  其實,積極推動“博弈公投”的懷德公司,其登記資本額只有一百萬元,且是在一年前才登記註冊,其實力如何?值得質疑。實際上,懷德公司作出的建設四C機場、跨海大橋等承諾,都是建立在“取得賭場設置資格”的前提下的,且預計要投資六百億元,連其自己也說是必須在十一年後才獲得營運平衡,這就暴露了其只不過是一個“空手套白狼”的“皮包公司”,待中標後才以此為信用向銀團借貸。因此,若是由具有國際公信力的權威機構來協助評標,懷德公司未必能中標,而懷德公司為令“博弈公投”能獲通過,而向馬祖居民所作“賭場營運一年後,所有民眾每月可領一萬八千元,五年後更可領八萬元”的承諾,就“凍過水”矣。 

  在法律配套方面,《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束,並依下列方式處理: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疑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四、有關憲法修正案之公民投票,應依憲法修正程序為之。”

  這次馬祖“博奕公投”,是屬於上述規定第三款的“有關重大政策公投”,在層級上則是屬於“地方性公投”。按照《公民投票法》上述規定,只須連江縣政府及其各權責部門按照“博奕公投”的內容進行“必要處置”即可。但由於涉及到當地的自治條例,因而也須對連江縣自治條例進行創制性的制定或作修訂,以作適應。

  然而,馬祖“博奕公投”雖然是屬於“地方性公投”,但博奕問題已經抵觸了“全國性法律”,如《刑法》中的“賭博罪”。實際上,台灣現行《刑法》第二編“分則”的第二十一章,就是“賭博罪”,其第二百六十六條至二百七十條規定,參賭、營賭,均為刑事犯罪行為,最高可被刑處三年徒刑。公務員包庇他人犯賭博罪的,其刑罰加一半。儘管“立法院”已於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六日凌晨零時三讀審議《公益彩券條例》時,在該法案第四條中塞入“博弈條款”。而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二日,在中國國民黨中央的支持下,“立法院”國民黨黨團全力動員,以應付民進黨黨團的反動員,終以大比數三讀通過“修正《離島建設條例》草案”,加入“博弈條款”,允許離島開設觀光賭場,但須經當地居投票同意。這個“博弈條款”,實質上是“離島博弈除罪化”(台灣現行《刑法》是以“賭博罪”來制裁博彩行為的,故贊成該條款的“立委”們,就以掩耳盜鈴的方式,將用於圍棋比賽的“博弈”術語,來代替“賭博”)。但仍需制定一系列的法例,予以管制。而且,既然有博奕活動,就應設置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管理;而開徵“博弈稅”也須要修訂相關稅務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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