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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何以給律師立法

http://www.CRNTT.com   2012-08-29 11:02:16  


最高法擬定法院可禁止律師出庭
  中評社北京8月29日訊/據媒體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於7月底完成了對《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的起草,並下發全國法院系統內部徵求意見。其中第250條關於法院可以對違反法庭秩序的辯護人、律師代理人“禁止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內出庭參加訴訟”的規定,被媒體披露後,立即引起律師界的強烈質疑。

  專欄作家、美國威斯康星大學麥迪遜分校社會學系、法學院助理教授劉思達日前在華聲在線撰文表示,最高法院刑事訴訟法解釋稿第250條關於法庭紀律的規定,既是將司法權擴張到司法行政領域的越權立法,又是只針對辯護律師的歧視性處罰,一旦付諸實施,將成為法院對敢於對其審判過程中不公正現象進行挑戰的律師的報復工具。全文如下:

  近日在業界流傳的最高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解釋稿》),其第249-251條關於法庭紀律的規定引起了律師業和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該《解釋稿》規定,在庭審過程中,訴訟參與人及旁聽人員不得將錄音、錄像、攝影器材、手機等電子設備帶入法庭;不得未經許可以包括郵件、微博在內的各種方式報道庭審活動;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如果嚴重違反法庭秩序,法院可以禁止其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內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出庭參加訴訟。

  法院通過司法解釋來規範法庭秩序,“我的地盤我做主”,看似無可厚非,但問題顯而易見。這三個條款的規範對象明顯指向從事刑事辯護工作的律師,一方面堵死了辯護律師在庭審期間進行音像記錄和與外界聯繫的各種渠道,讓方興未艾的微博直播庭審不再可能;另一方面賦予了法院直接處罰“違紀”律師的權力——禁止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身份出庭參加訴訟,無疑是砸了以訴訟為業的律師的飯碗。

  而最大的問題在於,管理、規範律師業的機構應該是司法部和律師協會,《律師法》第49條對於律師擾亂法庭秩序、干擾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早有處罰規定,而最高法院的《解釋稿》一旦實施,法院不但可以建議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進行處罰,還可以繞過這個政法系統裡的“小兄弟”,直接把律師拒之於法庭之外。

  除了法院越權給律師立法之外,《解釋稿》第250條第2款還有一個顯而易見的問題,就是只針對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基本上都是律師),而不針對代表國家行使公訴權的檢察官,從而加劇了控辯雙方的不平等地位。既然規定庭審過程中所有訴訟參與人都要遵守法庭秩序,如果作為控方代理人的檢察官嚴重違紀,同樣應當處罰,否則如何保障控辯雙方的對等訴訟權利?如此規定,只能讓人得出一個結論:最高法院“欺軟怕硬”,只敢處罰國家體制之外“手無寸鐵”的律師,而不敢處罰同為國家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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