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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兩岸未來政治談判與兩岸憲法的博弈

http://www.CRNTT.com   2013-04-02 00:17:46  


 
  謝先生談兩岸憲法(法律)效力和治權相互不及,許先生談到“兩岸分裂”,實際上就是描述兩岸政府的法律和行政權力的效力範圍。大陸當然不能承認“中華民國憲法”在主權上代表中國,反之,台灣亦然。但是兩岸現實的分治是國共兩黨內戰所產生的政治現實,不是外族佔領或國家分裂,中國還是中國,就現實而言,大陸和台灣確是存在兩部憲法。謝先生言,兩部憲法有特殊關係,他沒有說特殊關係是如何特殊的。筆者以為,兩岸憲法的關係是:存在於一個國家的兩部憲法,是法統相襲的兩部憲法,維繫中國統一的兩部憲法,相互博弈的兩部憲法。

  必須指出,兩岸政權的分立分治並不是代表國家的分裂,這是兩岸憲法所明確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祖國統一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台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一條立法宗旨明確規定:“國家統一前,為確保台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製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兩岸憲法和憲法性文件的精神均表明,兩岸的分立分治,是一個國家之內兩個對立的不同政治實體的行政權力的充分行使和國家主權不完整的行使。

  以大陸為例,由於“中華民國”政權的存在,儘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是聯合國常任理事國,大陸對全中國的主權和治權尚沒有徹底行使。這是兩岸人民都要清楚面對的政治現實。對兩岸的政治法律關係,首先要指出,從兩岸憲法和法律看,中國沒有分裂;但是,還要看到另外嚴峻的一面,中國雖然沒有分裂,但兩岸政權和人民的長期分立分治分離,容易使國家陷入事實上的分裂。兩岸政治家和人民所面臨的共同責任是,堅持國家統一的偉大理想,不斷克服雙方的差異,堅決反對台獨分裂勢力,結束政治對立和兩岸政權的分立分治,最終進行兩岸的政治談判,在國家主權統一完整的前提下,探討兩岸具體的治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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