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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中國國家安全法的調整對象與適用範圍 | |
http://www.CRNTT.com 2015-07-21 00:04:32 |
那麼,這是否意味著國家安全法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不具有管轄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民不是國家安全法的義務主體和責任主體呢? 事實上,國家安全法的調整對象與國家安全法的適用範圍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問題。國家安全法不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這是因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了國家法律適用於這兩個特別行政區的基本規則,凡是不被列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的,全國性的法律都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國家安全法的調整對象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居民。換句話說,只要是危害國家安全,不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居民,還是其他國家的公民,都必須追究其法律責任。這是各國國家安全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同時也是維護國家安全的必要之舉。人們無法想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損害國家安全受到法律制裁,而其他國家的公民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安全卻不受法律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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