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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如何為維護一中框架開拓更大空間

http://www.CRNTT.com   2017-03-15 00:11:48  


 
  釋疑:務實看待“中華民國憲法”的有效性  不代表承認“中華民國”和台灣的“主權”屬性

  要運用台灣地區現行“憲法”中的“一中性”因素,首先必須解決這部“憲法”的定位問題。筆者注意到,有學者認為對台灣地區“憲法”的認可,就等同於對“中華民國”的認可,也就進一步等同於對台灣當局“主權”的認可。我們必須承認,這種觀點對於積極防範“台灣法理獨立”具有重要意義,但從憲法學的一般原理來看,在區分事實有效性和法理正當性的前提下,務實看待“中華民國憲法”的有效性,並不意味著認可“中華民國”,更不意味著認可台灣當局的所謂“主權”。儘管“中華民國憲法”與“中華民國”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繫,但從理論和實踐兩個層面看,二者仍然存在一定差異,對前者定位問題的探討更具操作性,且並不會如對後者定位問題的探討一樣衍生出某些不必要的政治問題。

  第一,憲法規範具有較強的功能性色彩,因而對“中華民國憲法”定位問題的探討,其敏感性遠低於對一個具有“政治實體”屬性的“中華民國”政治定位問題的探討。長期以來,在我國的政治話語體系之中,憲法似乎是一個與國家、主權直接相關的概念,承認一部憲法也就意味著承認一個國家,承認一國所享有的主權,承認一國的政府。然而,這種觀點顯然是片面的,也是不符合憲法學一般原理的。在民族國家形成前的很長一段時間裡,憲法被歐洲大陸公法學界廣泛視為政府的“組織法”,而非國家主權的表徵。然而,隨著主權概念的形成與發展,民族國家的架構逐漸在全球範圍內得到確立,與此同時,憲政主義思潮在全球範圍內產生重大影響,各國都開始重視通過制憲方式尋求所謂主權獨立。在這一過程中,主權概念與憲法逐漸產生一定關聯,由此,憲法才在很多情況下被視為民族國家實現獨立的一種法理標誌。因此,從憲法學基礎理論來看,憲法這一概念,儘管在一定條件下與國家、主權等概念密切相關,但從功能主義意義而言,憲法只是一種表徵著公權力機關組織的法律規範,承認一部憲法的有效性,並不意味著認同與之相關的國家和主權。在區分功能性和政治性的情況下,務實探討“中華民國憲法”的法理定位問題,並不能必然推導出大陸方面對“中華民國”政治定位的立場,更不能推導出大陸方面對台灣“主權”屬性的認可。

  第二,憲法規範具有較強的明確性特點,對“中華民國憲法”這一具有明確文本歸屬的規範性文件的定位,較一個可為各方作出同解讀的“中華民國”之定位更具精確性。眾所周知,“中華民國”這一政治符號在台灣地區內部的涵義極為模糊,它既是馬英九念茲在茲的“國家符號”,又是民進黨“台灣前途決議文”中台灣在“憲法”上的“國號”,它既可以是蔡英文們心目中“台灣獨立”的生存策略,也是部分“台獨”分裂勢力欲除之而後快的攔路石。④然而,與“中華民國”這樣一個各方政治力量可以根據自己的政治意圖作出不同解讀的概念不同,“中華民國憲法”是一部具有明確文本的規範性文件,它切實構成台灣地區內部公權力機關運行的規範依據,任何人對這部“憲法”本身的解釋都必須圍繞這部“憲法”的文本展開。因此,藉助台灣地區現行“憲法”這一資源,可以通過規範的明確性,放大其“一個中國”要素,有效限制各方對“兩岸同屬一個中國”政策的“想像空間”,防止一些本已模糊的兩岸政治共識在實踐中空洞化,或被某些政治人物“再模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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