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東海問題上,中國在堅持關於劃界的一貫法律立場的同時,也一直採取了雙方可以“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態度。日方起初拒絕接受“共同開發”的思路。在二○○五年九月三十日至十月一日舉行的第三輪磋商中,日方首次提出了在所謂“中間線”兩側進行共同開發的方案。究其原因,中方的東海油氣田開發已有了長足進展,日本自感久拖不決於己不利,因而從拒絕“共同開發”轉而提出了立足於本國法律立場的“共同開發”方案。這個以“中間線”為基準的方案與其“劃界”主張渾然一體,旨在以“共同開發”為名,以“貫徹中間線”為實。這種方案,與“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宗旨相去甚遠,自然也就不可能得到中方的回應。
二○○六年以來中日首腦之間的“破冰”、“融冰”、“迎春”、“暖春”之旅,給東海問題磋商帶來了新的政治動力。在兩國高層的推動下,東海問題走向“破冰”的步伐加快。中日雙方提出了把東海變成“和平、合作、友好之海”的目標。兩國領導人在二○○七年四月和二○○八年五月相繼就東海問題磋商達成共識確定了大致的時間表。在政治決斷的推動下,“六一八共識”終於應運而生。
“六一八共識”以“擱置爭議”為前提
六月十八日,中日兩國政府同時發表了在東海問題上達成的共識。回首二○○四年十月以來的磋商,雙方曾在各自法律立場上原地踏步,未能就“共同開發”達成協議。如今,經歷了三年零八個月後,中日終於達成了“六一八共識”,朝著“共同開發”邁出了第一步。
“六一八共識”包括三點內容:一是要使東海成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二是在不損害各自法律立場的情況下,在東海選擇一個區塊進行共同開發;三是日本企業按照中國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條例》,參加春曉油氣田的合作開發。
六月十九日,武大偉副外長就此做了解釋。他指出,中日雙方就東海問題達成的共識有兩個重要前提:一是有關共識不損害中方在東海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不損害中方在東海有關問題上的法律立場和主張。中方在東海劃界問題上不承認日方所謂的“中間線”主張,中日之間也不存在劃定“中間線”的問題。二是日方同意依照中國法律參加春曉油氣田有關合作,接受中國法律的管轄,承認春曉油氣田的主權權利屬於中國。外國企業在中國沿海,中國企業在外國都有這種形式的合作開發。中國有關石油公司此前曾在春曉油氣田與尤尼科、殼牌石油公司合作。這兩家公司因商業原因退出。日本企業依照中國相關法律,參與春曉油氣田的合作,其性質與尤尼科、殼牌公司參與春曉合作開發完全一樣。
武大偉指出,中方主張以自然延伸原則解決東海大陸架劃界問題,日方主張“中間線”。這個爭議短時間內難以解決。如不妥善處理好這個問題,任憑東海問題升溫,勢必干擾中日關係大局。為了使中日關係能夠順暢地向前發展,中日雙方決心在不涉及主權權益問題的情況下,作出過渡性安排,避免這一問題成為影響中日關係穩定發展的障礙。雙方就共同開發達成的共識就是這種過渡性安排。中日雙方就共同開發達成的共識,是三十年前中國領導人在就解決海洋權益問題提出的“擱置爭議、共同開發”構想的具體實踐,體現了中方的一貫立場。中日東海大陸架劃界問題仍需雙方今後通過談判加以解決。
不難看出,在“六一八共識”中,真正體現“共同開發”的是其中第二點,即中日雙方“在不損害各自法律立場的情況下,在東海選擇一個區塊進行共同開發。”至於第一點,則是早已提出的一個目標,第三點也是中國企業早已採取的一種合作開發方式。
如果中方堅持把雙方“共同開發區塊”說成是“橫跨有爭議和無爭議的海域”,則“六一八共識”就不會誕生。而如果日方堅持把“雙方共同開發區塊”說成是“橫跨中間線”,“六一八共識”同樣也不可能出世。“六一八共識”的實質是,以“擱置爭議”保證了“共同開發”,以分享經濟利益緩解了海域權益問題上的政治摩擦,以營造友好氛圍防止了向軍事衝突升級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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