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論衡
2008年10月號,總第1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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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和平發展基礎協定》芻議
張亞中(台灣)
台灣大學政治學系教授

  二、《兩岸和平發展基礎協定》的性質

  (一)為一“臨時協定”而非“終極狀態”

  《兩岸和平發展基礎協定》基本上是一個“臨時協定”(ModusVivendi),而非一“終極狀態”的“永久協定”性質。如果是“永久協定”,那麼等於承認兩岸應該永久維持現狀,中國大陸應該不會接受,台灣亦不應追求此一政策。

  (二)從人民的角度提出

  為何不以“結束敵對狀態”稱之?在國際法上,顧名思義,所謂“結束敵對狀態”用於兩個處於衝突的敵對雙方願意結束衝突的狀態。兩岸從內戰開始、1949年分治以來,雖然經歷一些武裝衝突,但是在1970年代以後,兩岸已經沒有真正的武裝衝突,更何況自1980年代末,台灣開放赴大陸探親以後,兩岸民間交流日漸密切。近年兩岸經貿關係更是密不可分,上百萬的台商在大陸經營事業,大陸觀光客已經可以來台,包機直航即將成為常態,貨運直航也將開始啟動。從兩岸人民的觀點來看,兩岸早已不存在所謂的“敵對狀態”,所差的只是兩岸政府是否能夠有足夠的智慧與心胸來開創未來。因此,未來有關兩岸的和平合作協定,不宜再由消極性的“結束敵對狀態”觀點切入,更不宜以“結束敵對狀態”為協定或協商之名,而應以積極性的“和平發展”態度處理兩岸關係。

  (三)作為未來合作的基礎

  要開啟兩岸和平發展必然是一個全面性的過程,一份協定不可能將其和平發展的所有面向做完全陳述,因此,兩岸未來簽署有關和平發展的協定必然是一份“基礎性”的協定,以做為未來和平合作的基石與路徑。因此,本文建議未來的協定以《兩岸和平發展基礎協定》為名。

  (四)尊重簽約雙方的主體性

  一般慣例,“和平條約”或“和平協定”多用於國際間,如果是純粹的國內事務,大多由“和解”來代替“和平”。胡錦濤先生自然不會認為兩岸屬於國際關係,更不會認為台北的政府是“外國”,胡錦濤先生所以會用“和平協定”為未來兩岸框架定調,其實已經充分表示願意尊重台灣方面的“主體性”,胡錦濤先生這項善意乃是未來兩岸在討論“和平發展協定”時所不可忽略的。

  (五)應有的重要內涵

  兩岸關係能夠和平發展的基礎,簡單的說包括三個重點,一是“兩岸定位”;二是“合作發展的方式”;三是“未來的方向”。也就是說,未來的《基礎協定》,首先必須確定一個合理且彼此能夠接受的“兩岸定位”,其次“合作發展的方式”必須是有助於兩岸往“統”(integration),而不是“離”(secession)的方向發展;最後“未來的方向”並須回歸到“一個中國”(即本文後所稱的“整個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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