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個特點是,兩岸都把發展經濟,提升人民福祉,作為過渡階段的任務,也就是都把發展作為要務。為此要擱置爭議,化解爭議,減少爭議,在擴同減異中,實現共同發展。實現共同發展,首先要建立互信。筆者在五年前提出“互動不勤則互知不深,互知不深則互信不立”。互信不會自然形成,不會從天上掉下來,要靠擴大交流,增進瞭解來建立互信。也要從善意出發,從現實出發,換位思維來建立互信。直航三通,陸客赴台等雙方有共識的舉措,既是共創雙贏的途徑,也是增進互信的手段,要儘快推動大交流,大合作,大發展局面的形成。
兩岸和平發展階段的方向只能是和平統一
馬英九先生在2005年之後,出於選舉的考量,不再強調終極統一目標。其實離開了終極統一目標,把和平發展階段的方向定為和平統一與和平獨立兩種可能,把這個過渡階段的前途,只交由台灣人民決定,而不是由兩岸人民共同商定,以此來換取泛綠的選票,只是一廂情願。
對深綠來說,國民黨即使宣佈主張改國號、制新憲,也就是建立台灣共和國式的法理台獨,也要被說成是“假獨”、“偽獨”而遭到反對。廢除了終極統一目標的“中華民國”國號;再加上“中華民國是台灣”的宣示,就是兩個中國和一中一台,廢除了終極統一目標的“中華民國”國號和“台灣共和國”的國號,只是名號的不同。“在這種情形下,“不統”成了目的,“不獨”只是以不搞法理台獨,換取“不武”,成為永遠維繫和平台獨或實現和平台獨的手段。
因此,大陸應堅定指出和平獨立的虛偽性和危險性,反對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的各種變相的政治訴求。為維護過渡階段的和平與發展,我們應明確宣示過渡階段的終極目標只能是統一。不同的目標和方向必然導致在過渡階段的政策差異,因為政策是為目標服務的。目標不同會使過渡階段雙方的“異”不是縮小,弱化,而是增加和強固,最終使“異”擱置不住,而中斷了和平發展新階段的歷史進程。
有了共同的目標,統一就會成為一種和平的,逐漸積累的,自然融合的歷史過程。統一目標就會成為達成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一種手段。不是為統一而統一,而是為了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在符合兩岸人民心願的情況下實現的自然融合,就會使統一後中華民族的價值觀念,生活方式為世人所羡慕和敬仰,從而為促進人類的文明與進步,做出我們當之無愧的歷史貢獻。在和平發展的歷史階段,大陸人民要堅定和平統一的信念,對台灣要有耐心和愛心。
簽訂兩岸和平協定需解決的幾個問題
1、兩岸和平協議的內涵應經兩岸協商而形成共識
上述討論的兩岸和平發展階段的條件、性質和方向,也可以說是兩岸和平協定的內涵之一。但內涵是指核心內容,是指和平發展的保障機制,也就是保障和平促進發展的機構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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