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部門聯合共同公布《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 |
中評社北京7月2日電/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中銀監六部門共同制定的《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7月2日正式公布並實施。即日開始,指定兼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在自願的基礎下,進行人民幣貿易跨境結算。
管理辦法規定,通過境內結算銀行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後,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試點企業可以將出口人民幣收入存放境外。央行表示,為滿足企業實際要求,試點企業可以將出口人民幣收入存放境外,但應通過境內結算銀行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
境內銀行可以提供人民幣貿易融資,而中銀香港繼續出任香港與澳門的清算行。管理辦法規定,人民幣清算行可以從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同業拆借市場兌換人民幣及拆借資金。
貨物出口後210天時,試點企業未將人民幣貨款收回境內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境內結算銀行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該筆貨物的未收回貨款的金額、及對應的出口報關單號,並向其境內結算銀行提供相關資料。
央行表示,試點初期,由於準備情況存在差異,會出現部分銀行不能馬上開辦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的情況。
同時,試點企業應當確保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貿易真實性,建立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台賬,準確記錄進出口報關信息和人民幣資金收付信息。
央行表示,對於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項下涉及的國際收支交易,試點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辦法列明,選擇人民幣結算的企業,可以繼續享有原來的出口退稅優惠。辦法又表明,參與跨境人民幣貿易結算的企業,可以將人民幣保留在境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