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2月5日電/據上交所網站12月4日消息,12月4日,經中國證監會同意,上交所、深交所、中金所正式發布指數熔斷相關規定,並將於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實施指數熔斷機制是進一步完善我國證券期貨市場交易機制,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權益,促進資本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
此次擬實施的指數熔斷機制,是在公開徵求意見方案基礎上完善而成。今年9月7日至9月21日,三家交易所就指數熔斷相關規定公開徵求意見,市場各方給予高度關注,向三家交易所反饋了各類意見和建議4861條。總體來看,市場各方對指數熔斷機制的總體方案表示認可,三家交易所對各方意見建議進行了認真研究論證,采納了反映最為集中的意見建議,另有部分意見暫未采納。具體說明如下。
一、關於熔斷時間長度。從公開徵求意見情況看,投資者普遍認為30分鐘的熔斷時間過長,這類意見占比最高。為了在發揮熔斷機製作用的同時,盡量減少對市場流動性的影響,三家交易所將觸發5%熔斷閾值暫停交易30分鐘縮短至15分鐘,但保留了尾盤階段觸發5%或全天任何時候觸發7%暫停交易至收市的安排。主要考慮:一是境內市場在尾盤階段出現大幅波動的情況較多,規定14:45及之後觸發5%熔斷閾值暫停交易至收市有助於防範尾市異動風險。二是滬深300指數是反映滬深市場整體走勢的重要指數產品,具有代表性好、抗操縱性強等特點,當其上漲或下跌達到7%時往往意味著市場已經發生了劇烈波動,可能面臨極端系統性風險,因此需要給市場更多的冷靜時間,避免恐慌情緒蔓延加劇市場波動。從境外市場看,美國、韓國、印度等市場均設有觸發最高一檔熔斷閾值暫停至收市的安排,目的是為了防範系統性風險。
二、與現有漲跌停板制度的銜接。部分市場人士認為,在維持現行漲跌停板制度不變情況下,實施指數熔斷的必要性不大,建議放寬或取消個股漲跌幅限制並引入個股熔斷。經研究,指數熔斷機制與漲跌停板制度的性質相同,都屬於短期價格穩定措施。但兩種制度在作用對象、作用原理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漲跌停板制度規定了單只證券交易價格波動幅度,主要防範單只證券價格的劇烈波動,證券在漲跌停板的價格上仍然可以交易;指數熔斷機制是在市場基準指數波動超過一定幅度時,暫停整個市場交易一段時間,防止市場過度反應;觸發指數熔斷後,熔斷範圍內的證券在熔斷期間均將暫停交易。從今年股市異常波動的情況看,漲跌停板制度在極端情況下不足以發揮穩定市場的作用,引入指數熔斷機制的必要性顯得比較突出。此外,漲跌停板制度是我國證券市場基礎性制度安排,放寬或取消漲跌幅限制度會影響結算風險管理制度、杠杆類業務風控措施、市場監察指標等現行制度安排,對投資者的交易習慣影響也比較大,短期內難以實施。下一步,三家交易所還將結合此次指數熔斷機制的實施情況,堅持改革力度、節奏與市場承受程度的統一,不斷完善相關交易機制,促進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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