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0月20日電/昨天,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外債規模管理改革試點暫行辦法》,指出廣東省2016年外債規模20億美元(等值本外幣)。
在國家發展改革委的試點範圍和規模安排內,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對廣東省轄區內註冊的境內企業及其控制的境外企業或分支機構在境外發行債券和借用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實行備案登記管理,並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外資司)備案。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在每年年初提出本年度外債規模需求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其中,國家發展改革委已核定廣東省2016年外債規模20億美元(等值本外幣),有效期至2016年12月底,過期自動失效。
外債規模按照總量控制、先到先得的原則實行透明管理。當備案登記申請規模超過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的規模額度時,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將向社會公告,暫停受理備案登記,並根據實際情況及需要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調增規模。
辦法指出,對於惡意虛報外債備案登記規模或不按申報用途使用外債資金的企業,有關部門將其不良信用記錄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並依法予以懲戒。對於取得備案登記證明後未實施或沒有按要求報送信息的企業,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兩年內不再受理其外債備案登記申請。
該辦法適用於廣東省(不含深圳市,下同)轄區內註冊的境內企業及其控制的境外企業或分支機構向境外舉借的、以本幣或外幣計價、按約定還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債務工具,包括境外發行債券和借用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等。
(來源:《廣州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