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8日電/交警收集交通違法證據,並非只有現場收集這一種形式,市民舉報的信息如果能夠查實,應當可以作為交通違法證據。把群眾舉報的信息作為執法線索或處罰的事實依據,這在執法部門是常用的合法手段,在交通執法部門也當是如此。
江西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近日出台規定,鼓勵市民“隨手拍違章”。按照規定,市民在生活中發現交通違法行為,可以通過在線填寫車輛號牌、違法時間、違法地點等信息進行有獎舉報,最低獎勵20元,最高10000元。該規定引發了一些網友和律師的質疑。
質疑者認為,市民拍攝交通違法行為,有偷拍嫌疑,涉嫌侵犯當事人的隱私權。任何一項公共政策或職能部門採取的措施,都會與特定或不特定的普通人發生關係,都應當立足於保障而不是侵害公民的權利,社會輿論和專業人士首先探究公共政策或措施是否涉嫌侵犯公民的權利,這種“權利優先”的觀察視角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公民權利不是一個抽象的概念,保障公民權利也不是一種抽象的行為,判斷一項公共政策或措施是否涉嫌侵犯公民權利,應當結合法律規定與公共政策或措施的具體內容進行分析,而不能僅憑簡單的概念輕率認定。
質疑者認為“隨手拍違章”涉嫌偷拍和侵犯隱私,這種意見是基於對“偷拍”和“隱私”的簡單理解。《治安處罰法》規定,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我國法律對公民隱私權沒有專門規定,而以保障公民肖像權、名譽權等權利實現對隱私權的保護,“隨手拍違章”是否涉嫌侵犯公民的肖像權、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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