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行業管理支持政策
第二十五條 優化集成電路項目投資管理制度。對浦東新區、臨港新片區、嘉定區域內按照規定需開展行業指導的集成電路重大製造項目,由項目建設地所屬的區政府或管委會出具審查意見後報送市政府。優化調整裝配式建築實施範圍,集成電路產業項目廠房建築的主體淨化車間不納入本市裝配式建築實施範圍。(責任部門和單位:浦東新區政府、嘉定區政府、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
第二十六條 加快建設上海電子化學品專區。支持上海電子化學品專區建設,優先布局集成電路材料領域重大產業項目,建設集成電路專用電子化學品公共倉儲設施,打造上海電子化學品創新研究院和校企聯合實驗室。上海化工區專項發展資金進一步聚焦集成電路材料製造、研發、倉儲項目,給予一定補貼。(責任部門和單位:上海化工區管委會、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國資委、市應急局、市規劃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
第二十七條 持續實施進出口便利和貼息政策。實施海關企業分類管理制度,對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生產、裝備、材料,重點設計和重點軟件企業進口原物料、設備,快速辦理通關、查驗流程。完善外匯分類管理制度,給予誠信企業更寬鬆靈活的管理模式。對集成電路和軟件企業向境外企業購買技術使用權或所有權,以及開展技術出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享受貼息政策。(責任部門:上海海關、市商務委、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本若干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本若干政策與本市其他產業政策有交叉的,同類政策按照從優、從高、不重複的原則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