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北元分析,目前在中國即使發現有問題產品,不召回獲得的處罰也僅是3萬元,而不似在國外是巨額賠償。據悉,在美國迄今為止最重的一起罰款為1600萬美元。跨國公司們不在中國召回,也不用擔心會被國家有關部門當面質詢。
對比之下,在美國等西方國家,汽車召回制度早已非常成熟,無論是消費者獲得經濟補償,還是政府開出巨額罰單,一切都是照章辦事。而中國從1984年德國大眾來到中國合資開始,一直到2004年,汽車召回制度一直處於空白狀態。直到去年7月國家質檢總局曾發布《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才明確了召回的問題。但問題是,陳北元說:“新規仍在無盡頭的醞釀之中,從2010年7月公布草案到現在,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
面對歐美屢次對中國消費者的“輕視”,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曲三強認為,主要還是我國相關法律制度不完善造成的:首先是在我國法律制度中,像汽車這種大宗商品通常被視為不動產來對待,“汽車進入尋常百姓家”目前正處在一個起步和轉型的階段,立法者還是經驗不足;其二是產品在國際上銷售的時候,怎麼用法律合同手段去保障還經驗不足,對國際經濟法的規則熟悉,目前也沒有這方面的人才;其三是我國在產品責任法和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制度上還不完善。
□支招
面對問題產品消費者積極維權才可自我保護
跨國公司品牌進入中國市場,已經30多年了,在合資公司建立之前就以進口的形式進入中國,但是召回卻僅僅是近幾年才有的事,這說明中國消費者已經蒙受了幾十年的損失。面對跨國公司對中國消費者越來越多的區別對待,中國消費者應如何維護自身的合理權益呢?
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部主任陳北元介紹,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如《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產品投入流通後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採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四十七條,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這些條例說明,只能等汽車出了事故,消費者才能找豐田討說法。他建議,國家有關部門一方面要加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另一方面強硬要求“豐田們”對中國消費者要一視同仁,不得區別對待。
廣州大學法學院教授楊高峰認為,從我國的招商引資體制來看,近三十年來,外商獨資合資企業實際上在我國國內享受了“超國民待遇”,為了保證地方的經濟發展及在招商方面的競爭力,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門對涉外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視為而見,不惜犧牲國內消費者的利益為代價,涉外企業在我國被“寵壞”了,所以這也是不少涉外企業敢於對中國消費者在環保標準、售後服務、產品質量採取歧視性標準的根本原因。
“基於上述原因,應該從根本上將消費者發動起來,讓其通過個人的維權行動來申張正義。新頒行的《侵權責任法》已經明確確立了懲罰性賠償制度,每一個消費者權利意識蘇醒必將推動社會進步。同時國家主管部門應建立完善產品質量檢測制度,完善相關鑒定程序,行業協會應該發揮更大作用,公布權威的鑒定結論,督促商家自覺樹立產品質量意識。”楊高峰給出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