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19日電/衛生部近日印發《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範》,對全國860萬醫療機構從業人員的行為進行規範。京華時報報道,衛生部昨天召開專題發布會,從即日起,醫療機構從業人員應廉潔自律,恪守醫德,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財物,不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違反《規範》情節嚴重將予以解聘。
■行為規範摘要
——遵守醫學倫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和隱私權,為患者保守醫療秘密和健康隱私,維護患者合法權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權利,不因種族、宗教、地域、貧富、地位、殘疾、疾病等歧視患者。
——弘揚高尚醫德,嚴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財物,不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收受醫療器械、藥品、試劑等生產、經營企業或人員以各種名義、形式給予的回扣、提成,不參加其安排、組織或支付費用的營業性娛樂活動。
——加強財物管理,合理調配資源,遵守國家採購政策,不違反規定幹預和插手藥品、醫療器械採購和基本建設等工作。
——認真執行醫療文書書寫與管理制度,規範書寫、妥善保存病歷材料,不隱匿、偽造或違規塗改、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不違規簽署醫學證明文件。
——規範行醫,嚴格遵循臨床診療和技術規範,使用適宜診療技術和藥物,因病施治,合理醫療,不隱瞞、誤導或誇大病情,不過度醫療。
□關鍵詞.行為規範
不得非法收受患者財物
《規範》突出側重道德層面的規定,要求“醫療機構從業人員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財物,不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規範》還特別提出“不參加其安排、組織或支付費用的營業性娛樂活動。”
為了保證有效執行,《規範》將與醫療機構等級評審、職稱晉升、評先評優相掛鈎。衛生部醫政司副司長趙明鋼指出,下一步還將把《規範》的執行情況與醫師、護士和其他從業人員的績效工資相銜接,記入個人考核檔案。
醫療機構從業人員違反《規範》的,將由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評職稱資格或低聘、緩聘、解職待聘、解聘。其中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由有關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有關衛生行政部門依法給予相應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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