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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黑”獲賠乘客無異於自斷航企後路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7-19 15:39:23  


  類似春秋航空公司將維權乘客“拉黑”現象並不鮮見。最具代表性的莫過於此前深圳市公安局為圖管理方便,將“7類人員”列入“不受深圳歡迎黑名單”,不為他們辦理居住證。這其中包括信訪事項已經終結、或簽訂有關停訪息訴協議後仍然繼續上訪,或違反《信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越級非正常上訪的人員。(據《廣州日報》2010年4月16日報道)消息即出,輿論嘩然,紛紛指出“不受歡迎黑名單”隱喻權力潔癖。
  
  雖然從職能上,深圳市公安局與春秋航空公司兩者不可同日而語,但顯然從如此“標簽化”的處理方式和就“拉黑”問題的本質上來說,兩者可謂“異曲同工”。
  
  律師稱,航空公司此舉涉嫌剝奪公民自由出行的權利,還涉嫌違法。一則,航空公司“黑名單”雖然不是一個嚴格的法律概念,但只要被列入其中,公民自由出行的權利就受到限制。而對公民權利進行限制或剝奪,只能由國家機關或由法律授權的機構才能行使。航空公司作為與乘客平等的市場主體,無權對公民權利進行限制或剝奪。二則,《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條規定,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航空公司作為服務普通旅客的運輸企業,屬於公共運輸承運人,就因為乘客索賠的行為,便將乘客列入“黑名單”,明顯有違上述法律規定。
  
  不過,相對於律師從法律層面上進行解讀,筆者更關心的是春秋航空公司此舉一出,將會帶來什麼樣的社會負面影響和給公眾帶來什麼樣的心理負擔,更關鍵的是,將給春秋航空公司帶來什麼樣的經濟損失?在筆者看來,不管航空公司“拉黑”獲賠乘客的真正動因是什麼,無異都是在自斷航企的後路。畢竟,誰也不想被春秋航空公司隨意拉進“黑名單”,更不想成為春秋航空公司的“潛在敵人”,何況,隨著鐵路運輸業的高速發展,加上過去那種“獨此一家,別無分店”的航空運輸業壟斷局面已被打破,乘客們在出行交通工具的選擇上明顯有了更多的自由。
  
  這個意義上,春秋航空公司此舉看起來是針對個別與自己有“過節”的乘客,實際上是將眾多潛在的乘客推向自己的對立面,既涉嫌剝奪公民自由出行的權利和涉嫌打擊報復,又顯得春秋航空公司缺乏包容進取之心,更重要的是此舉勢必造成乘客的流失,因此,無論是為春秋航空公司的良好社會形象樹立計,還是為春秋航空公司的長遠發展計,“拉黑”獲賠乘客的做法都是短視的和不得人心的。(時間:7月19日 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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