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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提琉球主權回歸 保釣難逃被動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8-20 20:21:29  


 
  3、台灣與琉球要人回憶 

  據曾在台灣“外交部”任“外交部”常務次長的錢復在其《回憶錄》中指出,台灣當局曾數次與美方洽商琉球問題,但美方表示歸還日本的僅為行政權,並非認定琉球主權應屬日本,有關主權的爭議,美國不擬介入。

  1948年7月27日。琉球革命同志會會長喜友名嗣正(蔡璋)等拜會中國國民黨中央秘書處,就在台灣的琉球同胞待遇問題口頭提出5點要求。8月9日,喜友名嗣正上書中國國民黨中央黨部、總統府、內政部、外交部,呈請早日收回琉球,使琉人得與內地人民立於同等地位,並正式提出6項要求:

  請修正台灣省雇用琉籍技術人員規定規則,船只雇用琉籍技術人員最多不超過三分之二,並准雇用人員在被雇用市、鎮內居住;請准許被留用之琉籍技術人員攜眷在各雇用轄區內居住(但可規定來台後不得任意返琉);請台灣省政府與琉球民政府交涉,准許中國政府留用之琉籍技術人員送回用品交其留居琉球之家中應用;請准許琉人自願加入中國國籍;請指定機關與琉球回歸祖國運動之團體聯絡,並指導其組訓工作;請政府設法便利前項回歸祖國運動團體之同志來往於琉球台灣間,以利工作。並指出“倘蒙賜准辦理,即足以普遍爭取琉人內向情緒,使回歸祖國統一國運動順利擴展,故不僅解除琉人痛苦與消弭弊端而已。” 

  中國國民黨中央秘書處會同有關機關商議後,對此案擬定辦法如下:關於如何運用琉僑革命團體,規定先由台灣省黨部擬具草案,然後召集各有關機關商討決定之;關於琉籍技術留用人員的作用及居住問題,規定琉籍船員不予比例限制,但在20噸以上之船只,華籍船員不得少過5名,20噸以下之船只華籍船員不得少過3名,由各地漁會及雇主商討指定其居住地區,並應在各當地最高行政機關登記;關於接濟在琉眷屬日用品問題,規定每月由雇用人員自行設法安排船只,運送接濟品一次,但事先應報經本部核准,然後會同海關及憲警查驗放行;同時還對選派小學教師赴琉施教、處理不法琉人、優待無職業琉人等作出了規定。這些規定對於穩定在台琉球同胞人心起了積極的作用。

  1948年6月17日,中國國民黨主席蔣介石還專門致電國民黨中央秘書處吳鐵城,稱:“據密報稱,琉球原屬我國領土,現雖美軍管治,人民均甚內向,擬請秘密運用琉球革命同志會人員秘密掌握琉球政權,冀於將來和會時,琉民能以投票方式歸我統治,或由琉球地方政府自動內向,以保持我在太平洋之鎖鑰等語,應如何秘密運用,希即核議為盼。” 

  隨著美國於1972年5月15日將琉球、釣魚島“移交給”日本,琉球人民爭取獨立的鬥爭一直沒停止過,國民黨政府也一直公開支持琉球公民蔡璋領導的“琉球複國運動”,希望通過琉球人民的積極鬥爭爭取獨立複國。由此可見,從中國國民黨到蔣介石本人,都不存在堅決拒收琉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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