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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零時,車輛免費通過鄭州黃河公路大橋收費站。 |
河南省收費公路專項清理工作領導小組7日宣布,從8日零時起,鄭州黃河公路大橋終止收取通行費。針對有關該橋此前違規超期收費的質疑,河南省發改委副主任王紅解釋,收費是“經過認可的合法行為”。
大橋收費是否合法,若讓政府方面的人來裁判,他們自然會自認合法。如果站在“局外人”立場上,這事很複雜:1986年建成通車,到1996年收費還貸完成,收費似乎可以理解。此後收費,已經國家審計署2008年認定為“違規收費”。但河南方面2000年把它轉為“經營性收費公路”,而且“經批准”了,意味著2000年以來的收費既是“違規”的,又是“合法”的。
這種情況很滑稽,所謂合法性是由政府自我賦予,而且自我裁判。你說我收費“違規”嗎?那咱就埋個表格,履行一下手續,由有關部門蓋幾個公章,就“經過認可”了,行為“合法”了。加上政府又不是一個統一的政府,而是由許多“有關部門”組成,結果就是依據文件甲合法,根據文件乙又不合法。因時制宜,需要它不合法的時候它就是不合法的,需要它合法的時候它又是合法的,完全滿足當地政府政策的靈活性、變通性原則要求。
關鍵的問題是,什麼叫“合法”?政府“依法行政”之“法”的概念,應指憲法與立法機構通過的法律,它們把政府置於法律框架之下,其根本目的是約束權力、保障權利。依法行政,不能自授合法性。但現在很多政府官員所謂“合法”,其實是“合規”,即符合政府內部某種規定,而這種規定未必符合法律規定。現在很多收費收稅項目,都是政府自己授權。內部開個會,定個調調,發一份文件,就成了行政的 “法源”依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