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12月20日電(記者 鄒麗泳)台灣“最高法院”下午判決定讞二次金改案,元大證券併復華金控案確定,陳水扁被依貪污罪判刑10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億元,褫奪公權8年,扁妻吳淑珍被判處8年徒刑,並追繳2億元賄款。
陳水扁辦公室及律師團發表聲明指出,刑法明訂“罪刑法定主義”對貪污罪認定必須採取嚴格罪刑法定標準,如今“最高法院”的判決,卻以“實質影響力”之說,在法律明文內容之外,另行創設新的犯罪類型,這是百分之百違法判決。
扁子陳致中則在臉書痛批,這是“圍扁救馬”的扁維拉奧步。日前媒體才驚爆“法務部長”曾勇夫在南投縣長李朝卿貪污案發當日與其私下密會,而且,國際社會及台灣社會上要求扁保外就醫聲浪日益高漲,馬英九拒保外就醫;此刻,“最高法院”是否在政治力黑手的介入下以違憲違法的判決來轉移焦點。
扁辦指出,元大併復華部分在地院一審時獲判無罪,最主要理由有二,第一,銀行合併非“總統”法定職權;第二,無不法對價關係。如今,“最高法院”判決顯然違反“憲法”規定,突然逆轉、推翻向來見解,自行創設“實質影響力說”,這是百分百 違憲判決,與龍潭案如出一轍。
不過,“最高法院”就國泰併世華案以“證據不足”撤銷二審有罪判決發回更審,扁辦則是加以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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