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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窘境有望改善 |
中評社香港7月9日電/被稱為“好人法”的《深圳經濟特區救助人權益保護規定》(以下簡稱《保護規定》)近日獲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將於8月1日起實施。這是全國首個保護救助人的專門立法,將為“活雷鋒”撐起一把保護傘,誣告陷害救助人將擔責。
據人民網報道,“助人為樂本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只是近年來,人們社區意識逐漸淡薄,鄰里、家鄉等觀念慢慢弱化。市場機制下,功利思想發揮得淋漓盡致,大家在為人處世的時候,多半只考慮自己的利益。”中山大學公益傳播研究所研究員周如南說。
規定全文不足700字
若被救助人主張其人身損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舉證責任應由被救助人承擔
據悉,深圳此次出台《保護規定》旨在保護救助人的合法權益,弘揚社會正氣。該規定全文僅10條,不足700字,是深圳市最短法規之一,但卻被網友稱讚為“微規定,開先河,保義舉”。
《保護規定》明確了若被救助人主張其人身損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舉證責任應由被救助人承擔,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擔不利後果。“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而發生費用的,有權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償。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被救助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救助人的,救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救助人承擔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民事責任。被救助人誣告陷害救助人的,處理機關應當在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通知公共征信機構,錄入個人信用記錄系統。
“此前由於缺乏專門立法,當被救助人狀告救助人時,很容易將救助人當作侵權人對待。”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相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在常理和證據面前,法官判案必須依據證據,深圳此次立法,在結合社會熱點基礎上,做出新的嘗試和探索。該規定的出台一方面回應了大眾的呼聲,反映了群眾的需求;另一方面則是國家法律的地方細化,將相關條款集中以條例形式出現,有助於法官依法判案。
“在法律的框架下,《保護規定》保護了救助人的利益,消除了好人做好事的顧慮,減少自‘彭宇案’以來的不利影響。”周如南表示,作為一個地方性法規,深圳從小範圍發出了信號,希望能在全國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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