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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新華社 |
中評社香港9月20日電/16日,美國海軍海洋系統司令部發生惡性槍擊事件。我從事國際報道工作40多年,美國槍禍慘案聽得太多了,從震驚到無奈,只能歎息:唉,又來了!
《人民日報》刊登了新華社世界問題研究中心研究員詹得雄美國總統奧巴馬8個月前的1月16日曾拿出據稱最嚴厲的、美國幾代人以來最激進的控槍計劃。注意,是控槍,不是禁槍。是不是嚴厲呢?其實也不過是呼籲禁售攻擊性武器(軍用自動和半自動步槍)、限制大容量彈匣以及調查買槍人的背景而已。
在外人看來,這些措施遠遠不足以解決美國面臨的槍禍。曾任美國暴力政策中心高級分析師的湯姆•戴爾茲統計,2010年全世界死於恐怖襲擊的人數是1.32萬人,而同年美國死於涉槍事件的人多達3.17萬。對於美國人來說,不知哪一個更恐怖?
據美國自己的統計,每年有3萬多人死於槍下,20萬人因槍擊受傷,致死率居發達國家之首。由於買槍太容易,美國民眾手中有2.83億支槍。
反對持槍的美國人也大有人在。但是,他們的聲音還是蓋不過美國全國步槍協會財大氣粗的宣傳,他們振振有詞地說,每個美國公民持有槍支,是美國憲法賦予的不可剝奪的權利。他們甚至匪夷所思地說,之所以發生槍案,是因為持槍的人太少!
美國憲法是怎麼寫的呢?1791年12月15日通過的憲法第二修正案規定:紀律嚴明的民兵組織為確保一個自由的州的安全所必需,故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侵犯。我對此有兩點質疑。
第一,這個條文的前半句是因,後半句是果。從字面上看,持槍為的是服務於紀律嚴明的民兵組織,也就是說當民兵才可以持槍,而且要紀律嚴明,不能隨隨便便。但是,全國步槍協會強調的是後半句,未免有斷章取義之嫌。這不僅是我的質疑,也是很多美國人的質疑,並且告到了最高法院。但是2008年6月26日,美國最高法院以5比4的票數對這個案子判決:不論其是否為民兵,持有槍支都是美國人的個人權利。
第二,即便這條法律完全符合步槍協會的理解,那也畢竟是222年前訂的法律了,難道不能與時俱進,加以修正嗎?看過美國西部牛仔片的人都知道,美國開發西部可不是一首田園牧歌,而是一部充滿刀砍槍殺的血腥歷史。英雄好漢們動不動就拔槍揚威。可是今天已經是21世紀了,該與時俱進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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