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共同確認“兩岸一中”這個大同,這個核心;並闡明中華兩岸一中的必要性、緣由。例如——
因為歷史:台灣從比美國歷史還長遠得多的年代起,就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和大陸確為中華祖先同創而留承之業,理應由兩岸同胞共同承繼祖業而光大之;
因為文化:兩岸同文、同語、同種,同為相同的民族文化,交往通融便捷無比,情感聯絡方便無比;
因為地理和經濟:在今天現代經濟環境下,在前述歷史、文化條件下,台海又近在咫尺,唇齒相依,經濟互補發展,是最經濟、最有效的發展保障;
因為國際政治和國防:在現今人類文明的現實之下,台海一體,更有利於國計民生及其有效保障;等等。
也可以和應該客觀分析,“台獨”或“獨台”為什麼存在且還有市場,而能更有效的“理解”和化解之——
因為近百年前後台灣曾經歷清朝、民國對其的捨棄、壓榨,有人有未必適當的對大陸、外省人的疏離乃至抱恨;
因為人都有自由、獨立、自主的願望,並有“寧為雞頭,不當鳳尾”的自尊,其在前因之下,可能有情感、理念的不當凝聚聚集,產生“獨”意;
還因為存在台灣以外的外部(外國)因素,有人會因為恐中華一統更為強大,而欲削弱、圍堵,而撐“獨”;等等。
2、由於存在以上的種種狀況、原因,雙方有必要共同確認:凡改變現存的“兩岸一中”法定狀態,主張台獨或一邊一國,均為分裂國家的違法行為,應受兩岸各自已有的現行法律的嚴厲制裁,全民族在道義、法制上均得對之絕不容忍。達此“真正不獨”,大陸、兩岸可以做到“真正不武”,並可因此簽署“和平協議”。
3、同時,雙方在以上基礎上,可以再進一步,共同確認(同表)兩岸暫存“分治”、“異名”的“不同”,並商定其最低年限或以雙方“均認同之時可變”為期;
4、並且,雙方可以共同確認在暫“分治”、“異名”階段,在國際上實行有條件的維持現狀,並商酌在對外關係上形成共同的“中華之國的國際代表方”(例如,可以各自在現“所在處”經溝通協商的代表對方,並可各自於現“所在處”輪值的代表雙方和經溝通協商的代表對方),使兩岸在一中而暫分治階段,能不誤國際交流、交往,不因此而影響各自的和共同的和平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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