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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學會理事、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會主席馬恩國大律師表示,“港獨”言行屬犯罪行為,但現時香港的法律並不足以處理“港獨”問題,政府或可推動23條立法。(中評社資料圖) |
中評社香港4月19日電(記者 范穎薇)中國法學會理事、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會主席馬恩國大律師接受中評社採訪時表示,“港獨”言行屬犯罪行為,但現時香港的法律並不足以處理“港獨”問題,政府或可推動23條立法。
近年,部分港人鼓吹“港獨”,並聲稱這屬言論自由的一部分,並不違法。馬國恩指出,香港《基本法》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均表明言論自由不能牽扯到國家安全,言論自由是有限制的。
“港獨”言行屬犯罪行為
馬恩國表示,“港獨”言論已違反國家憲法及香港《基本法》,根據《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下的1(a)條例,憎恨或仇視中央人民政府的言行已屬煽動意圖罪。
馬恩國指出,《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煽動意圖條例表明,煽動意圖包括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人民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第10條規定,任何人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即屬犯罪。“‘港獨’言行煽動大家叛離中央人民政府,(法院)已可以根據第9條對其入罪。” 馬恩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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