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2月27日電/網評:落實十嚴禁需依法治教與改革評價體系
來源:中國網 作者:熊丙奇 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
近日,教育部印發通知,對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學招生入學工作作出部署。《通知》強調,嚴格落實“十項嚴禁”紀律:嚴禁無計劃、超計劃組織招生;嚴禁自行組織或與社會培訓機構聯合組織以選拔生源為目的的各類考試,或采用社會培訓機構自行組織的各類考試結果;嚴禁提前組織招生,變相“掐尖”選生源;嚴禁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混合招生、混合編班;嚴禁以高額物質獎勵、虛假宣傳等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嚴禁任何學校收取或變相收取與入學掛鈎的“捐資助學款”;嚴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以各類競賽證書、學科競賽成績或考級證明等作為招生依據;嚴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設立任何名義的重點班、快慢班;嚴禁初高中學校對學生進行中高考成績排名、宣傳中高考狀元和升學率;嚴禁出現人籍分離、空掛學籍、學籍造假等現象,不得為違規跨區域招收的學生和違規轉學學生辦理學籍轉接。
這“十嚴禁”,近年來可以說反複重申。但在具體落實時,存在屢禁不止的問題。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缺乏問責機制;二是缺乏評價制度配套。
這“十嚴禁”中,有諸多是現行法律法規禁止的內容,比如嚴禁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混合招生、混合編班;嚴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設立任何名義的重點班、快慢班。按照我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學校必須獨立辦學,不能和公辦學校公辦民辦不分,而我國《義務教育法》明確規定,義務教育階段不得設立重點校、重點班。因此,如果嚴格執行教育法律法規,公辦學校以民辦學校名義招生,以及義務教育階段繼續設立重點校,或者在校內設立重點班這類行為,早應該禁止。而之所以現在還要發文嚴禁,是因為雖然法律明確禁止,但執法并不嚴。這也使禁令顯得頗為尷尬,法律規定了沒執行,靠禁令能解決問題嗎?
問題出在問責機制上。目前,對於學校違規招生、辦學,監管部門是教育行政部門,而不少學校的違規招生、辦學,又恰恰和教育部門追求的升學政績一致——公辦以民辦名義招生,是搶生源,設重點班是為了集中優質資源打造尖子班。如此一來,追求政績的教育部門,也就對學校的違規招生、辦學睜只眼閉只眼;甚至如果繼續深究下去,會發現,教育部門還為這些學校的違規辦學打掩護,將其包裝為教育改革、創新。為此,要落實禁令,必須對教育主管部門也進行問責,而不是由教育主管部門問責。要追究地方教育部門不依法治教,縱容學校違規招生、辦學,擾亂基礎教育辦學秩序的責任。
“十嚴禁”中,嚴禁初高中學校對學生進行中高考成績排名、宣傳中高考狀元和升學率,也提了很多年了。但每年高考成績公布後,狀元的話題都被熱炒,現在不僅有省狀元,還有地級市狀元,以及縣狀元。雖然越來越多的調查研究表明,狀元并不能全面反映一名學生的能力,但是,整個社會還是存在狀元情結。這和中高考升學考試制度有關。我國中高考制度,是用中高考成績作為主要(甚至唯一)依據錄取,因此,第一名就是最牛的學生,會成為學校老師、家長教育學生的榜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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