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21日電/據報道,因認為對方侵犯自身的註冊商標權,吉百利英國有限公司將怡口蓮(廈門)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訴至法院。日前,北京海淀法院一審認定被告行為構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判決其停止侵害原告“怡口蓮”系列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後的名稱不得包含“怡口蓮”字樣)、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43萬餘元。
“怡口蓮”是吉百利公司在中國註冊的商標,其享有的商標專用權依法受我國商標法保護。本案中,被告使用的“怡口蓮”企業名稱與原告的商標同音,僅在“蓮”字的書寫方面有繁簡之別,極容易給公眾造成二者是同一企業的混淆認知,是一種“傍名牌”行為,這是對權利人商標專用權的不法侵害。
要真正有效遏制“傍名牌”行為,就必須提高侵權者違法成本。我國商標法未修改前,侵權者的法定賠償額為50萬元以下。修改後的商標法將最高賠償額提高到權利人實際損失和侵權人非法獲利的“一至三倍”,並將法定賠償額從5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新的懲罰性賠償標準大幅提高了違法成本,有助於遏制惡意侵權行為。此次有關法院的判決也體現了司法機關對“傍名牌”不正當競爭行為“零容忍”的鮮明態度,在維護良性競爭、保護知名品牌方面將產生積極影響。
誠實守信、公平競爭既是基本的商業倫理道德,也是市場經濟的不二法則。對於“傍名牌”行為,只有加大打擊力度,商家才會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主動收斂不正當競爭行為。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張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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