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根據《少年犯條例》第11條,14歲以上的少年如無其他方法予以適當處理,亦可判處監禁,不判監禁亦可判入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判入青少年院的時間亦可由1至3年。此外,裁判官公然讚頌在馬路投擲汽油彈的違法者,反映對方其實肯定被告的作案動機,讓人不禁懷疑被告為何獲得輕判,乃是受到裁判官的個人政見影響。
上述案例已經在在證明,香港至今仍然未能止暴制亂,跟法官會否因其政見而影響判決有著莫大關係。在此情況下,全國人大授權人大常委會制定港區國安法後,又應否把相關案件審判權交予香港法院呢?若是交給香港法院,又怎樣避免法官濫用保釋條件決定權和量刑酌情權呢?這是一個值得深思的課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