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麼,卷煙使用“天眼”有沒有不良影響呢?筆者以為,其一,“天眼”變成煙草商標,對煙草起到了推銷作用,其危害不亞於煙草廣告。其二,吸煙有害健康是事實,控煙也是共識,不能讓“天眼”充當煙草危害健康的“幫凶”。
“天眼”香煙在貴陽市場上悄然流行,已經說明“天眼”的推銷作用很明顯,而這種卷煙銷量越大,對公眾健康危害越大,對控煙效果抵消越大。目前,我國的吸煙者超過3億,與此同時我國也是煙草致死人數最多的國家,所以任何有助於推動卷煙銷售的行為都應糾正,國之重器名稱更不能變相成為煙草推銷員。
有法律人士指出,申請商標註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或有其他不良影響。從這兩點上看,相關煙草企業搶注的商標涉嫌侵權。也就是說,煙草叫“天眼”,其合法性存疑。希望有關科研機構及時依法維護國之重器的品牌和自身權益,這也是維護國家形象。
在筆者看來,“天眼”之所以被註冊為煙草商標,除了申請人受利益驅動,相關科研機構缺乏品牌保護意識外,另一個原因是《商標法》規定中,沒有把國之重器名稱等作為限制商標註冊的對象。因為像“天眼”這種大科學工程,是國家重大設施,關乎國家形象,作為商標使用應受到限制,至少不能用於煙草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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