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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桑尼亞地圖(圖中圈紅線部分為桑吉巴島) |
(四)涉外事務
坦桑尼亞桑吉巴有很大的外事權。胡錦濤主席作為中國國家元首,訪問坦桑尼亞期間在會見聯合共和國總統之後,還要會見桑吉巴總統,其他到訪的中國領導人也會依此慣例。2002年,坦桑尼亞桑吉巴總統阿馬尼‧阿貝德‧卡魯姆訪問中國,中國以國家副元首的禮遇接待。時任國家副主席的胡錦濤在人民大會堂東門外廣場主持儀式,歡迎卡魯姆總統和夫人訪華,並舉行會談。(注2)可見桑吉巴總統在涉外事務方面享有極大的權利,可與外國元首獨立的討論各領域的問題,這些是聯邦制國家所不具有的特點。
(五)司法方面
桑吉巴獨立行使司法權,但上訴案件由聯合共和國上訴法院審理。(注3)
以上簡單介紹了坦桑尼亞政治制度的可參考之處,這種模式的最大特點就是聯合,這種聯合的好處在於,它既保持了各聯合單位的相對獨立性,又維護了國家統一的框架。在兩岸關係中,對於大陸來講須作出更大的讓步,對台灣來講這是有別於“一國兩制”港澳模式的,可以說是一種新型的“一國兩制”,它充分考慮了台灣方面的顧慮,相應的照顧到台灣方面的對等與尊嚴的要求,應更易於被台灣方面接受。
當然我們在借鑒的時候也要注意一些問題。兩岸聯合之前是作為一個國家的兩個政治體聯合,而非兩個獨立的國家。這是得到兩岸各自“憲法”保證的,兩岸法理上都把對方視為自己的一部分,而非另外一國,即在世界上是沒有兩個中國存在的,這點必須明確,這也是兩岸同其他任何分裂國家的不同之處。
國家未來的憲政體制設想
(一)關於憲法與政府組成
可借鑒坦桑尼亞的形式(桑吉巴有自己的憲法),國家有兩部憲法,大陸實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基礎並作相應的修改的聯合共和國憲法,台灣仍可實行“中華民國”憲法,但其內容不得違背聯合共和國憲法,並作相應的修改以適合聯合共和國的憲政要求。聯合共和國憲法具體內容可由兩岸具體商議。或者可能的話有三部憲法(聯合政府也可另行制定憲法,稱為《兩岸基本法》,在一部憲法內確定兩岸一國兩制的形式,它的效力淩駕於兩岸之上,生效之日,兩岸的憲法自動停止運作)。
統一後,國號可稱中華聯合共和國(The United Republic of China),意即中華兩岸的聯合,簡稱,中國(China)。兩岸同胞共享中國主權和國家榮譽,讓中國真正成為兩岸人民共同生存與傾心呵護的家園。李家泉教授在不同場合提出過“台灣大特別行政區”的想法,筆者或多或少也受其影響(注4)。他認為,就台灣屬於中國的領土來說,可以就地設置“中國中華民國特別行政區”(簡稱台灣特區)。區旗可用現在的“中華民國”旗。這可以照顧到許多人對這個稱號的感情。所以筆者認為兩岸聯合後,台灣還是可以繼續使用中華民國的旗幟,作為自己的區旗,也能凸顯出台灣獨特的歷史地位。當然統一後涉及到國家主權象徵的國旗,國歌兩岸也可另行商議。
聯合共和國國家元首為總統(或稱為主席),為三軍統帥,提名聯合政府總理人選;台灣民選最高領導人為聯合共和國副總統,在台灣地區有組閣權,是台灣地方政府首腦。聯合政府內閣由總統、副總統、總理、各部部長組成。由於大陸在人口與面積上佔有絕對優勢,為體現這種主體性,大陸地區選出的領導人應成為整個中國的最高領導人,台灣民選領導人除作為台灣最高領導人之外,還是國家的副領導人,是總統(或主席)處理台灣問題時的得力助手,在全國及世界範圍內享受崇高的尊敬與榮譽。總統府設在北京中南海,副總統府設在台北。
國家設聯合政府和台灣政府,聯合政府除主管大陸地區的所有事務(即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所有事務),還管理兩岸聯合的部分事務(如國防、外交事務)。台灣政府管理台灣地區除聯合以外的所有事務,政府架構可在現有“中華民國政府”的基礎上作相應的調整而建立,位階低於聯合共和國中央政府。關於台灣自治的事務,聯合政府不得干涉。
聯合政府內,可設置聯合事務部,專門負責兩岸聯合後產生的相關事宜,也是兩岸就相關事務進行協調的部門,工作人員必須來自兩岸,體現代表性。
兩岸的選舉事務在統一後,進行適當的改革,但應互不干涉,實行“一國兩制”,大陸地區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台灣地區實行資本主義制度,互補共贏,互相競爭。統一後,兩岸就選舉事務進行協調,在同一時間進行選舉,選出國家正副領導人及國家立法機構的代表。
(二)關於外交
統一後,台灣享有一定的外事權,對外稱“中國台灣”。台灣地區最高領導人可以中國副領導人及台灣最高領導人的的身份有尊嚴的訪問各國,拓展中國和世界各國的邦誼,也提升台灣的國際能見度,加強台灣與世界各國的經貿聯繫。
在一些國際組織中,台灣領導人可以適當身份率團直接參加或隨中國代表團參加,如APEC、WHA,但不享有獨立的外交權。台灣參與中國(聯合共和國)駐聯合國代表團,副團長可由台灣人擔任。中國駐外單位一律是聯合共和國的駐外機構,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之分。當然,現在台灣以“中華民國”的名義與國外建立的外交關係,從法理而言,也是以中國的主權代表的名義與他國建交,外國承認的仍然是包括台灣和大陸的中國主權,而非存在台灣自己的獨立主權,更沒有獨立的台灣國。
(三)關於立法
聯合共和國可設最高立法會議,作為全中國的立法機構,立法機構組成人員可按一定比例,分別由大陸地區和台灣地區的立法機構代表組成。最高立法會議取代大陸的人民代表大會並吸納部分台灣民意代表成為全中國的立法和民意代表機構,其選舉分為大陸區和台灣區兩部分進行,大陸按社會主義制度選舉、台灣按資本主義制度選舉。台灣享有獨立的地方立法權,可設立自己獨立的立法機構。聯合共和國憲法與台灣憲法對立法機構地位及功能有相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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