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對於死刑改革的措施,齊姆林教授對於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收回死刑覆核權予以了充分的肯定和讚揚。他認為,收回覆核權也會產生問題:這種集中覆核制度要麼會讓事後審查有損公平正義,否則撤銷死刑則會使檢察官和地方法院難堪。此外,針對減少執行死刑所帶來的諸如司法資源不堪重負、財政負擔加重等問題,故緩死制度給對代替死刑立即執行發揮了非常積極有效的作用。
上述北京大學舉行的一場演講,讓人不免想起近來在台灣所掀起的爭議,“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受理廢除死刑聯盟,針對40個死刑犯所提“釋憲”聲請案,此舉將使“法務部”對於判決確定的死刑犯,有執行的正當性。其實當死刑之已經定讞,在沒有事實錯誤及法律錯誤的情況下,本來就應該依法執行;至於未來可以逐步廢除死刑,甚至法官在未來自由裁量時,可針對具體個別情況,列入裁判時的參考,至於部分人士指責“法務部”曾部長是劊子手,似乎是嚴重了。
該執行本來就應該執行,民主人權固然重要,法治精神更不能偏廢,從齊姆林教授的演講中,可以知道政府及司法機關的態度是最主要的關鍵,只要法理站的住腳,正當性也夠,沒有冤假錯案的情況,就應該依法執行,倘若懸而未決,只會造成司法公信力的傷害,對於社會亦會造成一定的負擔,對於受害者家屬更會造成內心的煎熬。
坦白說,廢死是每一位法律人的希望及夢想,這種渴望往往與現實社會有違,就因為社會存在太多的不公平,太多的壞人無所畏懼,雖然死刑不能解決根本的犯罪問題,必須從教育著手,但死刑多少亦會有一些嚇阻的效果,相信大家都不願意看到台灣有人被槍決的情況,但根本的關鍵是作姦犯科之人,倘若對自己的行為都能有所約束,那麼重大犯罪案件減少了,自然死刑也就廢止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