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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拋出的減刑說,只針對自己,既不考量台灣司法及社會狀況,也不考慮此舉對於民進黨選情的影響,可謂是自利發揮到了極致。 |
中評社台北7月11日電(評論員 劉性仁)日前陳水扁建議,馬英九應研擬建國百年減刑條例草案,並在雙十節實施,陳水扁在此時拋出減刑說,既非為了全體受刑人人權,反而因此而害了全體受刑人,藍綠對此都低調以對,陳水扁的說法完全是出於自利,並且還給馬政府出考題,希望能在百年推動減刑。
“總統府”發言人范姜泰基對此則回應,馬政府今年沒有減刑規劃,畢竟2007 年才減過刑,倘若減刑太過頻繁,一來會使犯罪者抱持僥倖心態;一來亦會使台灣民眾普遍感到反感,認為正義不張,世道不公;三來更會使台灣社會陷入恐慌;四來會使被害者及受害家屬心生不平,認為犯罪者並沒有得到應得的處罰;五減刑常常是司法的例外,透過一些政治及特殊事件來產生司法的例外;六目前並沒有相關建國百年減刑方面的法規範,在法制尚未完成前,更不應輕啟承諾。
回顧台灣過去的減刑經驗,可以說是台灣一部司法政治史,第一次減刑是國民黨政府慶祝“中華“民國””六十歲,讓犯罪者有改過自新機會,因此由“行政院”院會於“民國”六十年八月十九日通過“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草案”,並經“立法院”三讀立法,於十月十日宣布施行;第二次減刑則是因為老“總統”蔣中正先生於“民國”六十四年四月五日逝世,為了悼念他而進行“全國”減刑,並以他奉厝大典之四月十六日為減刑基準日;第三次減刑則在“民國”七十七年一月,當時受到台灣萬民擁戴的經國先生逝世,並訂四月二十二日逝世百日當天為減刑生效日;第四次減刑則在紀念開國八十周年,當時共計有一萬一千多人獲得減刑。此外,根據2007年 罪犯減刑條例適用範圍及減刑幅度,包括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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