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較具綱領性且爭議性大的部分,諸如九二共識是否應當列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兩岸各種交流平台及委員會設置是否應列於該法中?一國兩區的法律定位雖然清楚,但仍有灰色空間,是否需要更清楚的表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否更應該與“憲法”有更緊密關係?特別在主權與治權論述上,這每一項,在台灣都是朝野攻防的重點,朝野能否更心平氣和理性思考?恐怕不宜樂觀看待,畢竟民進黨能否多些理性務實派,將決定結果的發展。
對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這九十六條之條文,雖然條文並不算多,但涉及的範圍卻相當廣,連動的相關法律不可謂之不多,要深入研究也非一時半刻,需要逐步修正調整。《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其實是一部值得深究的法律,但往往重要性在台灣各大法政系所中並未得到應有的重視;其研究成果與其他法律相比,數量亦明顯不足。
對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首先,與台灣現行法律接軌及符合人權要求是非常必要的。例如第二十二條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就學的“停留”(transfer)一詞將改為“居留”(resident),以符合台灣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在台居留滿六個月以上”之保險對象適用條例,使最快2013年初在台求學之中國大陸學生可納入健保,享有台灣地區醫療資源,這完全基於人道關懷和人權重視考慮所為之考量,對於人性尊嚴的基本價值尊重。這樣使陸生更有動機來台,解決台灣高校及提升整體競爭力,況且陸生亦要自付多數保費,也可帶動台灣保險業者的商機,以活絡經濟發展。
其次,針對大陸一般性廣告,不含有政治性及違法之廣告,對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亦應該予以一併修正,將不必要限制拿掉,使後續ECFA能夠更加正常化及順利化;對於 逐步對陸資鬆綁,允許大陸的金融業、服務業來台,馬政府要漸次有效開放,在不影響台灣現行制度及民眾權利及有效管理下,逐步開放,既加深交流又提供更便利的服務。當然,適度的管理及監督是必要的,但不能因為要管理就乾脆全面管制,這不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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