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劉性仁:不在籍投票制度化 落實人民權利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4-22 00:41:53  


 
  至於許多國家實施“不在籍投票”或“通訊投票”的原因,其動機並非為了影響選舉及左右結果,而是為了要保障立憲國家公民所擁有的基本權利。回到民主政治的本質來探討,就是以選票來取代替非和平的方式,透過定期且公平公正的選舉,一人一票,票票等值,政府更必須盡力去協助每一位想要投票、具有投票權的公民都能夠便利的行使選舉投票權,以落實民主的精神。
   
  而民進黨一直對於不在籍投票持反對態度,顯然是以選舉的思維及公平性為考量,因此擔心選務行政不公、開票過程不公、投票者容易被操弄、因此對於不在籍投票或許只能限於境內及公投議題,而無法擴及境外及大選時來實施;民進黨的擔憂,不能說沒有道理,技術性問題亦有待克服,但仔細探究,仍有可議論之處:

  首先,“通訊投票”為不在籍投票中最為普遍的一種制度,世界上許多國家,包括美國、英國、德國、日本等,幾乎都採用此種制度,“通訊投票”所保障的是選民的投票權,無論身在何處,都可以行使選舉權,因此實施並非只局限於境內;時機更無囿於公投。

  其次,在籍投票的規範是否合憲?亦有所爭議,從2009年馬英九曾經特別強調“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這兩項人權公約,不外乎是保障人權,那麼現行在籍投票的制度,恐怕就有檢討的必要。
   
  再者,從台灣現今的狀況出發,不在籍投票之適用對象可包括:1、居住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以內之公民,包括軍人、警察、擔任選務工作者、在監服刑之受刑人或交付羈押者,以及在戶籍地以外工作或求學者等五種;2、居住在自由地區以外之公民,包括在海外或大陸地區經商、工作、求學、居住之台灣公民。這些對象都是“中華民國”公民,應享有選舉權利;至於行使的種類,亦應擴大至中央與地方選舉。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