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條原則既強調法理依據,又強調要考慮歷史因素,是有針對性的。這裡面有個背景需要介紹一下,那就是在南海問題上,中國的優勢在於歷史方面,因為中方能夠拿得出中國政府最先管轄南海的歷史依據;而越南則強調地理因素,因為南海與越南地理上比較靠近。就國際法而言,《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既強調地理因素,也認可歷史依據,但總體而言,該法對地理因素強調得更多一些,除非其中一方有過硬的歷史管轄依據。從這次中越達成的原則協議來看,它在法理和歷史兩方面是平衡兼顧的,確實是“照顧到了彼此的關切”。
從長遠來看,這次中越達成的解決南海問題的原則協議,意義將不僅限於中越之間,對於中國與其它聲索國之間也有示範和標本意義,因為它昭示了解決南海問題的大方向,即各方均應在原則上做出一定的妥協和退讓,從各自堅持的極端走到中間線上來。只有這樣,各方在具體的劃界及資源開採問題上,才有達成一致的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