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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為行政長官正名,真正落實行政主導,對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意義重大。 |
中評社香港9月17日電(評論員 魯燦)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有關香港特首地位的講話在香港引起廣泛關注。他說:“行政長官不僅僅是行政機關的組成成員,行政長官的權力也不僅僅限於領導特區政府,‘雙首長’身份和‘雙負責制’使行政長官具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機關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處於特別行政區權力運行的核心位置,在中央政府之下、特別行政區三權之上起著聯結樞紐作用。”
對此解析,香港反對派可以說氣急敗壞。一時間,所謂“土皇帝”、“違反基本法”、“破壞一國兩制”的帽子滿天飛。其實持這種態度的,不是沒有認真理解《基本法》有關條文,就是另有圖謀地刻意貶低行政長官作為統領香港特區的首長地位,力圖將行政長官降格為香港特區政府首腦;這不僅意圖否定香港長期以來行之有效的行政主導,也意圖弱化中央對香港的管治權。香港社會需要明晰,依法釐清香港特首的獨特地位,乃是依法維護切實有效的行政主導,撥亂反正,重在保障香港實現長期繁榮穩定。
首先,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最高領導者。如果精準理解《基本法》中有關行政長官的條文,第四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就必須承認,行政長官並不僅僅是特區政府的首腦,而是整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最高領導者。
如果參照《基本法》對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定義,應該對行政長官的獨特地位更加明晰:第五十九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第六十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第八十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關。很清楚,上述三個機關“都是”,也可以說“只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組成部分。因此,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首長”,行政長官對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組成部分”的三個“機關”擁有領導權,具備高出三個“機關”的身份地位,當然是合理合法的。
第二,歷史已經證明行政主導對香港的繁榮穩定極為重要。香港當年能夠成為亞洲四小龍之首,與港英時代權力高度集中於港督、行政效率極高有很大的關係,為了保持回歸之後維護香港的繁榮穩定,長期以來行之有效的行政主導需要延續。《基本法》的重要起草人之一蕭蔚雲早在十年前就曾經撰文強調,堅持行政主導是香港基本法政治體制的一個重要原則,也是經過香港的歷史證明了的成功經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