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好判決書既要通俗,更要說理透徹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3-22 10:57:11  


  中評社香港3月22日電/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召開裁判文書通俗化研討會,成立判決書校核室,聘請8位各大出版社的高級校對,對判決書文字及其通俗程度進行把關。(3月21日《北京青年報》)
  
  新京報今日發表社論指出,此舉以司法便民為初衷,反映法院已較好地體察到民眾置身訴訟時某些“公正焦慮”,並力圖改善之。然而,判決書淪為遭媒體質疑的“天書”,恐怕其中的問題,不僅在遣詞造句,更在內容邏輯。
  
  司法審判無非是在查明爭議事實的基礎上,根據相關法律做出裁判。表面看來,“事實———法律———裁決”三者似乎足以構成判決書主體。其實不然。在事實與法律的各自內部,以及“事實———法律———裁決”彼此之間,還存在著意義深遠的辨析、推論、衝突與導引。如果缺少這些連接點和支撐,在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認定事實與法律依據之間,在備選法律和引述法律之間,將橫亙一條巨大的邏輯鴻溝,使判決書貌似純粹、宏大而嚴謹的“事實———法律———裁決”表述體系,將從內部陷於支離破碎和傳遞癱瘓。至於判決書不易看懂、說服力差、司法資訊不對稱等現象,則不過是這種內部邏輯鴻溝通常對外顯現為語意斷層罷了。

  社論說,中國現行判決書的通行寫法正是“三大段”:先詳述當事人訴訟請求,再概述法院認定事實,最後簡述法律條文並下判決,在文字篇幅比例上,各部分往往呈遞減之勢。當事人手拿判決書,雖然一字一句讀得懂,但要整體理解起來,心中那塊“邏輯的石頭永遠落不了地”。
  
  比如:既然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法官為何如此取捨就斷定了事實?代理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某條意見很有道理,判決書中為何根本未提,是法庭不予採信還是法官壓根沒聽到?合同法和消法對此都有規定,判決書為何依據前者而不考慮後者?別說常人,就是滿腹經綸的國學家抑或通曉律條的法學家作為當事人,也要懸疑不解,關“用語不夠白話”何干?
  
  在普通法世界中,能寫一手好判詞實在是法官的硬功夫。從雷德到丹甯勳爵,著名法官們有一個共同特點:經典判詞如輝煌路標成就了他們司法生涯的盛名,但其真正贏得當事人與法律界認可的地方,並不在於用語通俗,而是說理透徹,鞭辟入裏,以強大的邏輯、完整的分析、精細的辨別,明明白白告訴當事人:為何如此認定事實、何以適用此條法則,甚至連其本人的分析方法、思維困惑乃至如何迷途知返,都寫得清清楚楚,為此不惜借用拉丁古語。在他們看來,當通俗籠統與準確嚴謹發生衝突時,後者的意義無疑更為重要,而這正是當事人想要的。
  
  社論指出,此外,從出版社聘請高級校對審校判決書的做法,似也存疑。審校裁判文書應是法庭書記員的分內之責,一旦生效裁決書出現筆誤,相關人員要依法負責,而兼職校對者不在法定崗位,如何擔此重責?更重要的是:一則判決書在公佈前應屬司法秘密,即使下判決後,其內容也可能涉及個人隱私,法律禁止任何案外人知情,專業校對者也不能私窺其內容;二則某些確實無法通俗化處理的法律名詞,恐怕還得有勞承辦法官與專業校對者仔細磋商後再行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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